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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颁布近30年未修改,很多内容不适应现实需求
学者呼吁尽快修改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继承人范围

  需要扩充

  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陈昶屹法官说:“由于人们的生育观念和国家的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尤其是近年来‘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继承人范围进行调整,将有可能出现更多‘无人继承’的情况。”

  “无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现代理念出发,扩充继承人范围都势在必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而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因此,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需要调整

  或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或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中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要扩大,法定继承的顺序也需要调整。

  杨立新强调:“原有的以‘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杨立新表示:“根据遗产流转主要向下的继承习惯,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也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对配偶采取零顺序的比较多,而像我国将配偶放在第一顺序的比较少见。”杨立新说,“这样容易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没有子女的被继承人去世后,将独享遗产。”陈昶屹表示:“如果明确配偶为零顺序,即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的继承中去,但不能独自继承遗产,减少配偶独占遗产所带来的纠纷。”

  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应该维持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一方面,配偶与死者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另一方面,被继承人的死亡对其配偶、子女生活造成的影响最大,所以应当将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范围

  需要厘清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

  除了“谁来继承”和“怎样继承”外,“哪些财产可以继承”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现有法律规定已经无法应对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近年来见诸报端的网络游戏装备“屠龙刀”继承案、QQ号码继承案、“比特币”继承案等,都是围绕继承财产的界定而展开的。陈昶屹表示:“对于新的财产形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

  此外,关于什么是遗产也存在不少争议,陈昶屹强调:“实践中,如何理解‘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引起注意。对于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财产,如保险、赔偿款等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常常容易引起争议,修改继承法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遗产的定义。”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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