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沈阳剁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持械伤害王某之子,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3年10月22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宾馆客房内,30岁的王某某因经济纠纷,用折叠刀将其女友的10岁儿子小谨整个右手砍掉,并残忍地扔到热水壶中。致被害人小谨“右手腕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小谨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今年5月13日,沈阳中院刑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认。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