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承担40%责任,电线所属公司赔了6万多
小张骑电动三轮车被一根线缆撞倒摔伤。对此,线缆所属公司认为,已在斜拉线上做了红白相间的警示标志,不用赔偿。小张起诉到钟楼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小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2182.64元。
湖北人小张在常州做小生意。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三轮车去给一朋友送货。因为有辆车停在大路上,小张就打算从旁边的小路穿过去。
准备穿过去的时候,小张猛然感觉到有一根缆线将自己从车上挡下来摔在了地上。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部出血、骨折。经司法鉴定,小张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警方认定小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线缆所属的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线缆所属公司坚持认为,他们已经在斜拉线做了红白相间的警示标志,尽到了作为管理者应尽的管理义务,对小张的人身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小张起诉到钟楼法院。法院认定,小张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时未遵守交通规则,未按正常路线行驶,在穿行过程中碰撞电杆拉线,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线缆所属公司,负有检查、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现该公司对电杆拉线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事发时电杆拉线上的警示标志部分缺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刘建军 包康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