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4年7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别拿电动车不当“车”
出重大事故也要担刑责

  昨天,记者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有70余件,占了法院全年交通事故案件的15%左右。法官认为,在这些涉及电动车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驾驶员抱着电动车不是“车”的心态,认为即使发生车祸也不用承担“开车”的严重后果,导致电动车祸猛如虎的局面。

  福建人老卢在苏州经营小吃店,2011年10月17日,雇员小罗请假去附近超市买东西,并借走了老卢的电动车。没承想,小罗骑车违章逆行撞死他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罗负全部责任。当年年底,小罗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死者家属将小罗和老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老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罗出事时是去办私事,肇事的电动自行车也是经检验合格而出厂,购买渠道合法。虽然老卢未给电动车上牌,但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小罗全额赔偿45万余元。

  提醒一

  出借电动车也需慎重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过错主要有:一是出借不适驾车辆,即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借给不适驾的人,比如明知使用者醉酒、没有驾照等还出借车辆。

  法官称,并不仅仅驾机动车肇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骑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提醒二

  未满16周岁不得骑车上路

  法官介绍,在虎丘法院少年庭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约有80%涉及电动自行车,且涉案的受伤者均为青少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员也会因未满16周岁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洁 何梦丹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