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有70余件,占了法院全年交通事故案件的15%左右。法官认为,在这些涉及电动车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驾驶员抱着电动车不是“车”的心态,认为即使发生车祸也不用承担“开车”的严重后果,导致电动车祸猛如虎的局面。
福建人老卢在苏州经营小吃店,2011年10月17日,雇员小罗请假去附近超市买东西,并借走了老卢的电动车。没承想,小罗骑车违章逆行撞死他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罗负全部责任。当年年底,小罗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死者家属将小罗和老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老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罗出事时是去办私事,肇事的电动自行车也是经检验合格而出厂,购买渠道合法。虽然老卢未给电动车上牌,但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小罗全额赔偿45万余元。
提醒一
出借电动车也需慎重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过错主要有:一是出借不适驾车辆,即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借给不适驾的人,比如明知使用者醉酒、没有驾照等还出借车辆。
法官称,并不仅仅驾机动车肇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骑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提醒二
未满16周岁不得骑车上路
法官介绍,在虎丘法院少年庭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约有80%涉及电动自行车,且涉案的受伤者均为青少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员也会因未满16周岁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洁 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