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案草案)》征求意见
今后,南京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获悉,《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即日起征求公众意见。与此前的规定不同,草案明确了哪些重大事项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哪些需要报告。市人大计划于8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目前该草案在“@南京人大”全文公布,市民可以把意见和建议于7月底发送至电子邮箱:fzwbgs@126.com。
草案明确了13项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其中包括:南京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等。
同时,还有15项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包括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之外,增加的参与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和参与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对本市文物古迹、古都风貌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环境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情况。
实习生 金鹏 现代快报记者 鹿伟
焦点关注
决定重大事项前要调查,开听证会或征求民意
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草拟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调查中,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违规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撤职
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