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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国企破产,给服刑人员发补偿引争议
官方回应:方案由多部门研究,符合劳动法规定

  近日有消息称,连云港市连云区为正在服刑人员发放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7.6万余元,引发争议。连云区为何要给服刑人员发放补偿金,该服刑人员到底可不可以领取补偿金,现代快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王晓宇

  争议 政府向服刑人员发放补偿金

  据报道,魏某系连云港市连云区国有企业连云区地产公司原经理,2013年5月,魏某因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于当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而直到2013年12月27日,连云区国资办才给正在服刑的魏某发放了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7.6万余元,结果这一做法引发原单位职工不满。

  据了解,连云区地产公司于1992年7月经连云港市计划委员会和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为连云区国土分局下属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该公司多年亏损后于2013年从连云区国土分局移交给连云区政府管理,连云区经研究决定对其进行注销,对企业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进行经济补偿。魏某于2003年12月开始入职连云区地产公司,公司移交前其担任经理职务。在公司移交期间,魏某因为经济问题被举报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后魏某被判刑。

  回应 补偿方案根据劳动法制定

  记者注意到,引发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有关部门对连云区地产公司进行处置时,魏某正好被调查,其后又被逮捕判刑,但是补偿方案还是按照终止劳动关系对其进行补偿,而其补偿领取的时间正是其服刑期间。

  对此,连云区国资办主任刘苏解释到,魏某于2013年5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捕,而补偿方案在此之前5月17日就经多个部门一起研究制定。魏某的补偿金最后是由其家属代为领取,虽然他人在服刑,但是按照规定魏某有权享有这笔补偿。

  那么给魏某的补偿依据是什么呢?连云区人社局副局长王勇称,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连云区房产公司最终就是被吊销营业执照,魏某作为公司员工应该与其他员工一起享受法律规定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其在公司工作年限进行折算。

  律师 有关部门的补偿合法有效

  连云区是否应该给与魏某发放经济补偿?记者随后咨询了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王向前律师。

  王向前认为,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连云区房产公司解散的时候,魏某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得到有关司法部门的确认,而当时连云区房产公司解散之后的安置方案已经实施,那么魏某就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后来魏某因为经济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已经是在公司解散以及安置方案实施之后,因此,安置方案中给予他的经济补偿应该符合有关《劳动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即便后来魏某因为在职期间的某些行为导致被追究刑责,也没有权利再去追回这笔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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