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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南京开审首例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
空调工带化学品乘地铁酿火情
检方建议量刑一到两年
  刘某确认事发时监控录像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摄
  事故发生后,现代快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据了解,这起火灾是南京地铁自开通运营以来的“第一把火”

  今年1月5日,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列车车厢中发生火情,数百名乘客被紧急疏散,后来查明是空调维修工刘某携带的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所致(2014年1月6日现代快报A5版曾报道此事)。这是南京地铁运营以来的首起火灾,也是南京第一例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

  昨天下午,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公诉方的指控刘某全部认可,不过,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所在单位管理存在漏洞,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地铁方安检不到位也是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通讯员 雨法轩 实习生 陶园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李绍富

  案件回放

  空调工带错化学品

  酿南京地铁“第一把火”

  刘某就职于某空调服务公司,今年年初,他到江宁进行中央空调的水质处理,从单位仓库领取了两种化学制剂后,就乘坐地铁赶往目的地。当地铁行驶到河定桥站附近时,刘某的手提包突然冒出白烟,并出现了明火,引起了乘客的恐慌。刘某十分惊慌,用脚狠狠踩手提包上的火苗,但没有效果。地铁到达河定桥站后,乘客跑下列车,地铁站台也被烟雾笼罩。地铁站务人员和民警一起用灭火器迅速控制住了火情。

  事后警方查明,刘某本该携带亚硝酸钠和硼砂两种化学药剂,但拿取时,他误将氨基磺酸当成了硼砂,并且将氨基磺酸和亚硝酸钠混在一起。专业人士介绍,这两种化学制剂混合后,遇到摩擦碰撞会发生化学反应自燃。

  因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被起诉

  他成南京“第一人”

  这起意外,导致地铁一号线南延线胜太路站至药科大学站区间车辆停运了7分40秒,造成损失1001元。虽然刘某强调自己是一时失误,但警方分析,刘某对此事有“主观故意性”。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不能携带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地铁站,在接受询问时,刘某也承认知道这一点。他也明白,即使他带对了材料,即亚硝酸钠和硼砂,这两者也是具有危险性的。特别是亚硝酸钠,如果人使用过量的亚硝酸钠会危及生命,致死剂量约3克。但是刘某认为,自己会“妥善保管”,不让别人接触到,而且以前这么做从没出过事,他承认,“对这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

  因为他携带危险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警方将他拘捕。而他也成为了南京因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而面临刑罚的“第一人”。据了解,事发后,刘某的家人向地铁公司做出了赔偿。

  庭审直击

  拿错化学制剂是因为单位管理混乱?

  昨天,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一名“专业人士”,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刘某表示,单位将这些化学制剂放在一小区的地下室内,有些并没有明显标志。他回忆,当天仓库中有三个打开的袋子,有一个袋子里面装的是亚硝酸钠,很好辨认,他没有拿错;另一个袋子上写的是缓蚀剂,还有一个大袋子上啥都没写,“这两个袋子里都是白色粉末,我估计其中一个是硼砂,但其实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拿的是什么。”

  就算是形状相似,经过岗前培训,刘某也应该可以区别出每种化学制剂。但他表示,学是学了,也参加了培训,但由于周期短次数少,药品的知识自己了解得并不多,“我不知道里面放的是什么东西也很正常。”

  刘某的辩护律师强调,正是刘某的单位未设专岗管理药品仓库,药品取用未设台账登记,药品存放混乱无序,外包装标志不符且缺失严重,导致他拿错了化学制剂,进而引发了这起意外,对此他的单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地铁安检存漏洞是事故“间接原因”?

  在辩护环节,刘某的律师还提到,南京地铁的安检疏漏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她认为,如果在进站安检时被检查出携带的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刘某肯定会听从劝阻,绝不会执意携带上车。在2013年亚青会期间,南京地铁曾在全线设立安检设备。安检仪对于炸药、黑火药等物质十分敏感,但化学品的成分十分复杂,安检仪并不能查出所有化学品,已经充分显示了现有安检设备功能的缺陷。

  但遗憾的是这没有引起地铁公司足够的重视,并没有引进任何先进的仪器充实安检力量。她认为,地铁的管理单位也应承担一定的监管不当的责任。

  地铁公安:

  安检设备很难测出固态化学品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地铁安全,昨天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组织了一批民警赶来旁听。

  针对刘某律师提出的观点,当时承办此案的地铁民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就目前警方使用的安检装备来说,对工业上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是检测不出来的,特别是固体的或是粉状的,除非人工检测,否则很难查出来。

  虽然目前地铁安检主要是警方来负责,不过,新修订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规,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地铁运营方就得担负起责任来,工作人员可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

  根据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公诉方建议量刑一到两年,未当庭宣判

  公诉方认为,刘某在拿取化学制剂时,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分辨,将氨基磺酸当成硼砂进行拿取,并将氨基磺酸与亚硝酸钠混合放在一起,放置在包内。其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之后,他违反《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地铁乘坐列车,并发生了意外,客观上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建议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外,针对刘某所称单位管理混乱问题,法官建议公诉机关对相关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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