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无锡市人社局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以及原享受保养待遇人员的保养金(生活费)标准,近期将有所调整。
上世纪50年代(含1960年)退职,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部分退职人员补助标准中,居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15元调整为1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调整为108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75元调整为1060元。农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调整为10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65元调整为105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45元调整为1030元。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在事业单位精简下放的老职工,目前已领取补助金的,同样比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上世纪50年代(含1960年)退职,退职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部分退职人员补助标准中,工作年限满四年不满五年的,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1000元;工作年限满两年不满四年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995元;工作年限两年以下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05元调整为990元。
事业单位原享受保养待遇人员的保养金(生活费)标准中,居民户口保养人员的保养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75元调整为1055元;农村户口保养人员的保养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40元调整为1020元。
匡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