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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高校招生问责制,别那么“温和”

  □本报观察员 伍里川

  教育部起草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高校如有违反规定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同时,办法还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

  这条新闻一出来,就说明一个事实:原来,对于高校招生,从来都没有实行过问责制。这倒是一个让人有所惊诧的事实。

  高校招生,这些年出了不少问题。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应该是中国人民大学那个著名的贪腐“蔡处长”。

  有鉴于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案只揭开了“特招”腐败的冰山一角,规范高校招生,刻不容缓。教育部相关暂行办法的出炉,是大势所趋。按理说,应该受到应有关注,不过,搜寻一番微博与媒体评论,关注者相对较少。

  为什么会这样呢?

  办法规定:徇私舞弊将被暂停招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先不说已送司法机关。“暂停招”“处分”,这算得上是办法中最严的内容了,问题是,这能让高校长记性、问题人员胆寒吗?难。对徇私舞弊者来说,收益巨大,被处分只能算是“小成本”,至于“暂停招”,那是学校的事情,而对于“移送司法机关”,有人会想,自己一定会那么背吗?

  总的来说,这一办法相当温和,而且有些笼统。

  “吓唬谁呢?看看那些自主招生的院校吧!”在不多的微博跟帖中,新浪微博网友“@谷裕66”的评论直接给了个否定的态度。

  评论人张国栋则在河南商报发表《高校招生问责制还要出台操作细则》一文,直言:纵观这个征求意见稿,虽然囊括了高校招生违规的种种行为,并给出了处理办法,但是有些规定比较粗,不具可操作性。比如,什么叫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显然不好把握,相应的“处理”也就难免打折,甚至沦为空话。

  “看到规定就头疼,国家从来不缺相关规定或法规,什么时候去执行了?”新浪微博网友“@嘉信盈”的话也引人思索。

  近日新京报的报道可作为“@嘉信盈”观点的“例证”:尽管教育部已经明令禁止“点招”,但一些高校仍然会留出少量机动招生名额,对教职工子女、“校董”子女等实行特殊录取。一企业主称,他是某知名高校的“校董”,每年向这所高校捐100万,作为“回报”,每年学校招生时就会给一个“点招”指标。“这个名额可以给自己的孩子、亲属用,也可以送给生意合作伙伴或有所求的官员。”

  敢于抗命,表明一些高校根本没把“规定”放眼里,如果缺乏刚性的、严厉的、具体的惩处手段,很难让高校在“暂行办法”面前真心听话。

  规定一直在“生产”,但是温和复温和,难免失去关注度。

  有问责总比没问责好,但是“有问责”不是目的。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蒋璟璟针对前述新京报报道发言称,“执法时的宽松尺度,无异于纵容了高校将点招继续到底”。这话可以延伸好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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