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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叔父膝下无子引发立嗣之争
堂兄弟二人,究竟该谁继承叔父遗产
  “继承案”卷宗内页
  湖北某地发现的“左昭右穆”碑,显示了中国古代的“昭穆伦序” 资料图片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控告人:杨一保(化名),32岁,如皋人

  被控告人:杨元国(化名)53岁,如皋人

  案情:叔父杨怀礼过世,因膝下无子,家产引发了堂兄弟杨一保、杨元国二人之间的争夺。杨一保自称,杨怀礼生前立他为嗣,家产应由他继承。杨元国称,杨怀礼去世后,其妻子杨陈氏立他为嗣。堂兄弟二人,究竟谁有家产继承权?

  古时,立嗣是一件大事。帝王家的皇子为了继承皇位少不了一番惨烈争夺,大家族的少爷为了继承家产也会闹上法庭。

  民国初年,如皋就有一起因为立嗣之争而起的继承案。清光绪年间,杨元国、杨一保的叔父杨怀礼去世,因为膝下无子,引发了这一对堂兄弟争抢继承权。叔父究竟立谁为嗣?这其中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吗?

  江苏省档案馆 张少敏 李军 蔡红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王凡

  案情

  堂弟杨一保提起反诉,称堂兄杨元国不是合法继承人

  清朝光绪年间,杨家在如皋算得上是个大家族,田产丰厚,人丁兴旺。

  杨家到这一辈共有四房。大房杨怀能,二房杨怀仁,三房杨怀义,四房杨怀礼。和三位哥哥家里后继有人不同,杨怀礼膝下无子。他娶了一妻一妾,两人都叫杨陈氏,是姐妹俩,可惜她们只为杨怀礼生了两个女儿。

  偌大的家业将来交给谁继承?杨怀礼有意在族内后辈中物色继承人,但迟迟没有立嗣。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三月,杨怀礼抱憾离世。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杨陈氏作主,在族长的见证下,立大房杨怀能的长子杨元国为嗣。至此,杨怀礼后继有人。两位嗣母杨陈氏都很喜欢杨元国,家中事务由他管理,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其乐融融。

  杨怀礼的遗产有六十亩田,杨元国种二十亩,另外还分了一些田地给同族其他弟兄种,杨一保(三房杨怀义的五子)和杨元国的亲弟弟杨如仙也分得了几亩。其余的田,都在两位杨陈氏手中。

  1912年,一桩官司打破了杨家的平静。杨元国以霸种田地等情由起诉,将堂弟杨一保和亲弟杨如仙告上法庭。没想到,官司还没了结,杨一保又以杨元国串继提起反诉,说他不是合法继承人,杨一保摇身一变成了控告人。如此一来,这对堂兄弟为了谁是叔父继承人的问题,又一次闹上了法庭。

  1914年4月5日,如皋县知事宣判杨一保败诉,判由杨元国承继杨怀礼。

  杨一保称叔父去世前两个月立他为嗣

  杨一保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等审判厅提起上诉。

  1914年12月21日,江苏高等审判厅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杨一保提出,叔父杨怀礼是立他为嗣。他说,事情发生在光绪二十三年正月间,当时他十五六岁。承继时,杨怀礼卧病在床。有杨怀仁、张茂卿二人在场,现二人都已去世。当时立有嗣书,在杨陈氏手中,但被杨陈氏藏匿了起来。

  杨一保还说,杨怀礼过世后,于光绪二十五年出殡,是他披麻戴孝的,而杨元国没有。

  对于家中事务,杨一保称是族中有人教唆杨陈氏交付杨元国管理的。又说是因为自己不识字,所以请杨元国来管事。他也坦言,两个杨陈氏都喜欢杨元国。

  从庭审记录来看,杨元国的亲弟杨如仙作为证人到场。他的说法与杨一保一致。杨鹏程(二房杨怀仁之子),也出庭作证,说法与杨如仙如出一辙。

  杨怀礼去世前未立嗣,但吩咐妻子要杨元国入继

  1915年1月27日,江苏高等审判厅再次开庭时,杨元国以被控告人身份出庭。他指出,杨一保所供不实,杨一保从前并未承继杨怀礼为子。他还说,杨怀礼光绪二十三年去世,直到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才出殡,就是因为子嗣未有定论。而他自己是光绪三十一年过继的,由嗣母杨陈氏和族长杨轶群作主,有继书。

  作为案件的关键人物,杨陈氏也出庭了。因为年长的杨陈氏有病未到庭,妹妹杨陈氏来了。杨陈氏表明,杨怀礼在世时,并没有承继杨一保为子,也没有继其他人为子。而在光绪三十一年出殡时,杨元国就入继了。“丈夫在日吩咐要杨元国入继”。入继时有族长杨轶群和公亲在场。

  判决

  两位证人口供露马脚

  光绪二十三年杨怀礼究竟有没有承继杨一保为子?这成了解决本案的关键。

  杨一保称,杨怀礼是在去世之前承继他为子的,而杨元国并未承继。但后来查明,杨怀礼死后多年没有安葬,就是由于有争继问题。

  另外,两位证人杨如仙、杨鹏程的口供也露了马脚。二审庭审时两位证人虽然都称杨一保曾入继杨怀礼为子,但是查诉讼记录,却发现了疑点。1914年3月27日一审时,杨如仙供称婶母杨陈氏无子,立杨元国为嗣,而杨一保立嗣的事,他并不知道。而在同一天,杨鹏程也供称不知杨陈氏立谁为嗣。总之,都没有提到杨一保承继杨怀礼。到了二审时,这二位证人的证词却都与第一审相反。

  另外,杨如仙于1912年12月间被杨元国诉讼,称其霸种,在他的辩诉状中,早有叔杨怀礼去世无后,立兄长元国为嗣等语,并随状附呈杨元国所立凭字为证。由此可证,杨元国入继杨怀礼属实。而二审时,杨如仙翻供,显然不足为据。

  杨一保控告毫无理由,予以驳回

  法庭还认为,杨如仙是杨元国的亲弟,与杨元国关系不好,所以他的话“不甚可信”。又查,杨一保在1913年10月30日第一审诉状中称“过继年余嗣父过世”,到二审时称是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入继,而杨怀礼是三月去世,由此可见,杨一保本人的供状也前后不一致。

  总之,在杨怀礼没有去世之前,“均无承继事实”。而杨元国为杨怀礼之嗣,既有嗣书标书可证,又经杨陈氏在庭审中承认,可见确有其事。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而杨一保的控告“实属毫无理由,应即予以驳回”。杨一保不甘心,又打官司到大理院,但终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链接

  嗣子权利受保护,皇家也不例外

  立嗣,除了立继承人的意思之外,还指无子者择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为嗣子,以继承宗祧。

  立嗣是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制度、继承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是传宗接代,保证宗祀、家统不绝。嗣子在封建时代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继承所嗣者的财产,而且能够继承所嗣者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这种传统连皇帝家也不例外,例如,清代光绪帝驾崩后,因其无子,社稷江山就交给了侄子溥仪,即后来的宣统帝。

  民国时期,民法曾规定:“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者,得以遗嘱就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继承人”;这种指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这就为当时仍然相当流行的立嗣习俗,提供了法律依据。当时就有一些法学家指出:此种制度“为过去立嗣之变相”。另外,长子过继一般不符合古理。

  点评

  本案是发生在民国初期的一宗遗产继承案。其中既涉及传统中国的继承制度,又涉及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实践,是一起横跨传统与现代的遗产纠纷案件。本案涉及几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第一,不失昭穆伦序即可过继。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妇女继承权的规定,因此,如果一对夫妇没有儿子,那么丈夫去世以后,其财产的继承就可能出现问题。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传统社会中,人们除了招女婿、收干亲等方法以外,过继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形式。按照本案上诉人杨一保的说法,长房长子是不能过继的,因为这样会导致“绝大宗”。但当时的江苏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判决中都指出,法律中根本没有长房长子不能过继的禁止性规定,无子立嗣以不失“昭穆伦序”为唯一要件。所谓昭穆,是指宗庙或墓地的辈份顺序和排列,伦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伦常次序,一般是指家族中的长幼辈分。本案中,杨元国虽是长房长子,但是仍然不违背家族长幼辈分的规矩,所以判决认定他可以过继。

  第二,证人反言,证言不予采信。本案一审中,曾经传唤杨一保的堂兄杨如仙和杨鹏程作证,两人对于杨一保所称的过继给杨怀礼的事情都说不清楚。但是二审庭审中,两个证人又说杨一保确实是过继给杨怀礼的。江苏省高等法院和大理院都认为一审和二审中,两位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所以两位证人的证言不能采信。英美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禁止反言”。它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证人在表述了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因而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虽然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但其精神在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办案实践中仍然有所体现。

  第三,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一般原则。除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情形外,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那么这在法律上称之为“举证不能”,按照现代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举证不能者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杨一保提出,杨元国所持有的嗣书和标书墨迹和纸色很新鲜,显然属于伪造文书。对于这一点,一审法院认为杨一保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由于杨一保无法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认定嗣书和标书为真实的。后来的二审和三审中,杨一保依然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大理院终审因而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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