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除“单独两孩”政策外,条例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了特别关注。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据介绍,自2014年起,河南省不分城乡,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