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谢在溧阳一家酒吧消费时,被同在酒吧消费的王某、陈某殴打致死。小谢的父母认为,酒吧管理人杨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起诉到溧阳法院索赔56万元。
去年3月7日晚,陈某、王某与小谢等人一起在某酒吧玩。因为一件小事,陈某、王某就想教训小谢,便主动挑起事端,后来小谢遭到两人的猛力击打后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主动赔偿小谢家属经济损失。去年10月25日,陈某、王某被常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过去了一年,小谢的父母认为酒吧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酒吧管理人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6万元。但杨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后已赔偿小谢父母3万元,何况事发后酒吧已及时进行救助。但小谢的父母认为,事故持续了一段时间,但酒吧的多名保安均未在第一时间上前阻止,最终造成惨案的发生,所以杨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谢父母与陈某、王某已签订调解协议,应认定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由于侵权人承担的主债务已消灭,故杨先生承担的责任缺乏补充赔偿的依据,据此驳回小谢父母的诉讼请求。
徐兰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