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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抢夺“老弱病残孕”
满750元就入罪

  快报讯( 通讯员 沈法轩 记者 李绍富)抢夺老弱病残孕等群体的财物,只要满750元就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法院据此可以对抢夺者定罪量刑。日前,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确定了江苏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并于昨日起施行。

  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江苏的新标准则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据江苏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本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抢夺这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还将十种情形的“入罪”标准降低,以加大惩处力度。对这十种情形的抢夺公私财物,江苏省把“数额较大”的标准划定为新标准的50%,即降低了这些具有特定情形抢夺犯罪的入罪门槛。也就是说,在江苏,只要抢夺老弱病残孕等群体满750元,即构成犯罪。

  目前,江苏量刑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5月28日下发全省执行。

  降低“入罪”标准的十种情形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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