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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金领圈人人自危逃离风暴眼
证监会“捕鼠”
致1/5基金掌门请辞

  进公司第一天,我就被告知本人和父母这样的直系亲属不允许炒股,原先的交易账户也要关闭,但是从知识储备的逻辑分析,证券投资肯定是我的首选,现在因为《证券法》的限制,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渠道非常窄,这也是一些人会去操作‘老鼠仓’的内在原因之一。”

  —— 一位业内顶尖的基金公司交易员如是说

  钱德勒(化名)用汤匙拨动着眼前的意式浓缩咖啡,无论是定制版西装上低调的logo,还是左腕佩戴的蓝宝石镜面名表,似乎都明白无误地标志着其“金领”的身份。而坐在记者面前的钱德勒,遭遇的却正是一场关于“身份”的焦虑。近日愈演愈烈的基金业“捕鼠”风暴,令圈内人人自危,越来越多和他一样贴着“基金经理”标签的从业人士选择了“逃离”风暴眼。截至5月中旬,今年已有约200只基金的掌门人请辞,占基金总数近五分之一。

  利益输送链曝光

  “有关基金运行的一切内幕信息都会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的影响,比如说没有公布的基金净值大小、基金的投资组合、基金持股的种类和数量、基金股票仓位的调整变化等等。”钱德勒对记者表示。

  “但从基金公司内部架构看,基金的投资决策其实有一整套程序,还牵扯到许多利益方。”他对记者解释道,“首先‘股票池’就是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业调研部和投资部共同筛选出来的,这些候选股票本身也有信息价值,然后由行研部基于宏观经济、产业和个体公司考察,提出总体投资策略建议和个股投资时机建议报告,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策略后,再向投资部下达投资计划,投资部会召集公司里的各个基金经理制定实施方案,由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再由独立的交易员在交易室执行指令。”钱德勒告诉记者,每投资一只股票,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都形成了利益关联方,这就是更广义的“老鼠仓”。

  另一位已经转行的基金经理则对记者分析,利益同盟的范围还不止于基金公司内部,券商分析师也是“老鼠仓”利益输送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据他透露,分析师在发布研报或者调研信息前,利用关联账户事先买入股票的“抢帽子”行为并不罕见。

  立法缺失,托管人不作为

  事实上,与几年前相比,针对打击“老鼠仓”的立法已经有了长足的改进。“目前关于‘老鼠仓’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已经有了规定,其他法律暂时没有,但是证监会的条例中是有的,只是证券法还没有更新,所以不能算是法律缺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强调。他是国内既精通刑法又熟悉证券法的专家之一,曾向相关部门提交过关于“老鼠仓”的立法建议。

  据悉,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老鼠仓”上升到刑法高度,并按内幕交易罪处罚。最高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不过,在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付明德看来,虽然已有法律架构,仍有亟须完善之处。“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涉及众多投资者,‘老鼠仓’损害的是普通投资者利益,所以法律应该赋予充分民权,在立法时,应该赋予投资者对监管部门充分的监督权,对于监管层失职、渎职和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付明德还对记者补充,立法时应该赋予投资者便捷的民事诉讼权,“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诉讼不畅,也是造成老鼠仓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国立法迄今未对“老鼠仓”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除了立法层面的建设,基金治理结构也被认为要对“老鼠仓”泛滥的现象“负责”。“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应该受到托管人和持有人的双重监督,持有人的监督没有立法支持,而托管人的作用也微乎其微。”一位精通证券交易的投行人士告诉记者。据《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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