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电动车,全怪视线被遮挡?
赔完钱,他把“树”给告了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胡师傅(化姓)开车经过六合区的一条县道,一辆电动三轮车突然冒了出来,胡师傅避让不及撞了上去,导致电动车车主当场死亡。根据事故认定,胡师傅担次责,主要理由是“疏于观察”。但胡师傅认为,他之所以会“疏于观察”,是因为道路两旁的树木过于茂盛,遮挡了视线。据此,在赔偿了死者家属22万元后,他“起诉”了这些树——将树的管养单位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合区公路管理站的确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判其承担胡师傅损失的20%。
通讯员 陆研 实习生 陶园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事故回放 避让不及,撞上电动车
2013年7月20日下午1点多,胡师傅开着货车沿六马线由北向南行驶到大圣庄路段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一条小路上过来,准备右转弯。胡师傅避让不及,结果电动车车主被撞了出去,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其已经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作出了事故认定,电动车车主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胡师傅开车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相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协商,胡师傅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这笔钱,胡师傅和保险公司“一家一半”。
事故争议 因为路边的树太茂盛?
赔了一大笔钱的胡师傅觉得郁闷,他认为自己之所以“疏于观察”,与路旁种植的树木生长旺盛,没有及时修剪有直接关系,这些树木影响了他的安全视距。此外,在小路与六马线的连接处,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以及提示的交通标志。因此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胡师傅打听到,这段道路的管理单位是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和六合区公路管理站,于是将两家单位起诉到六合法院。
被告辩解 两米宽的小路不算“道路”
成了被告,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觉得“委屈”。在庭审中其代理人称,出事的道路是县道,根据规定,农村道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而且,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路管理机构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
作为另一方被告,六合区公路管理站承认自己负责出事道路的养护管理,但否认没有尽到养护责任,他们的理由是,事故现场道路旁的树并未占据机动车道,更未发生倾斜,从而影响驾驶员向前行驶的视线。而电动车进入该道路的小路仅有两米宽,是连乡道和村道都算不上的农村机耕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据此,六合区公路管理站的代理人认为,道路与道路相交才需要设置警示标志,而这条小路不符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条件。
法院判决 区公路管理站要赔2.2万
2013年11月7日,承办法官对出事路段进行勘查。经勘查,事故发生路段与一条小路相交,小路宽约2.5米,可供一辆机动车通行。不过与事故发生时所拍的现场照片不同,路边树木新近已被修剪,新设有警示桩两个,小路上亦设有“慢”字警示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为县道,根据规定,市公路管理处无管理职责。那么六合区公路管理站要不要承担责任?
首先,事故路段植物生长较为茂盛,小路路口不明显、也没有警示标识,这与胡师傅驾车出事故有因果关系。
其次,虽然交管部门在事故认定中,并未涉及公路管理部门的原因和责任,但法院认定,胡师傅疏于观察与六合区公路管理站的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应构成“混合过错”。
综上,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在胡师傅所负的次要责任中负有次要责任,酌定为20%,法院判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胡师傅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