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规定:
重大项目上马前
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快报讯(实习生 黄逸群 记者 鹿伟)昨天,《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最高可罚5万元。
省气象局局长翟武全表示,一些地方不适当的开发建设活动已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部分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因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影响,导致局地气象灾害增加,一些污染严重的工厂选址在城市盛行风上游区域导致人居环境恶化等问题,一些城市屡屡发生“水浸街”的内涝之患。城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论证不足,改变了城市的光、热、水等气候资源的分布与流通路径,导致城市热岛效应,造成局域气候改变,污染物不易扩散,自净能力下降等。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草案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