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3版:核心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4年5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900万存款,被“银行主任”转走了
其实在存钱之前,这个“主任”就已被开除;法院认定,储户没保管好卡和密码,银行无须担责

  浙江商人李菊,将900万元存到某银行扬中支行,协议存款期限为半年,可半年后,她拿着存折去取钱,发现账户内的钱已被此前的银行信贷部主任何华转走。当她找银行要钱时,银行称是她自己没保管好存款账户和密码所致,在她办理存款业务之前,何华因违纪已被银行开除,所以银行不对她的存款负责。昨日,省高院二审宣判,认定李菊应对900万元存款被转走负责,银行方面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900万元存款

  被“银行主任”转走

  2008年6月2日,浙江商人李菊经同事介绍,认识了此前在扬中某银行工作的何华。她与何华在银行营业厅办理了900万元的存款,存款按活期利息算,还能额外享受月息2分的利息。但额外的利息不由银行付,由何华支付。李菊办理好存款手续后,何华向李菊出具了盖有“中国××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保管单。

  后来,李菊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账户内的900万元已被人转走。经警方调查,转走这笔钱的正是当时承诺给她额外利息的何华。而李菊认定,何华是扬中某银行信贷部主任。

  李菊认为,自己的钱存在银行,她要取钱,银行就应该给她取,并付存款利息。遭到银行拒绝后,她状告银行还本付息。

  一审:储户没保管好卡和密码,银行没责任

  银行方面承认李菊去存过900万元,但钱被人转走,银行并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她自己没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还有,早在2008年5月7日,何华因违纪,银行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李菊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何华已经不是银行员工了。而后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菊手里那张盖有“中国××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公章是何华花费200元找他人伪造的。

  法院还查明,存款后李菊先后从何华手上拿到了117万元利息。李菊的存折密码是自己设置的,还开通了网银,并申领了U盾。李菊存入的钱,确实是被何华分多次转出。而李菊曾把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等交给了何华。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菊账户内的钱被转走,是自己没保管好银行密码及U盾。同时,李菊与何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法院认定银行无须为她900万元存款被转负责。

  二审:维持原判,储户自行负责

  一审宣判后,李菊不服,提出上诉。李菊认为,她与何华是在银行内洽谈储蓄业务的,她无从知晓何华已经与该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何华是以扬中某银行营业部主任的身份出现,同时还有扬中某银行其他员工的配合。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即使因扬中某银行与何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及时办理手续,在一段时间内仍让何华在该行拥有办公室,存在造成李菊认为何华仍是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但是因为开户申请书已经明确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保管银行卡、存折。

  昨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宣判,驳回李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据了解,何华因私刻公章罪被法院判刑,目前已经获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