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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嫖客救人”事件中的“罪与罚”

  嫖娼的事情经常有,但是嫖娼后“顺便”救人的事情不常有。当这样的新闻突然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有很多人“激动”。但是警察表现得很冷静,拘了再说。

  中国青年报报道: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此事引起巨大争议。

  救人于水火之中,是一个公民的最高境界。当人们面对苦难与罪恶时,所处的环境各异,很显然,小张当时的“处境”非常尴尬。如果他不是在洗头房,而是在一个非常“正常”的地方,他做出救人的行为,就会非常“贴切”。

  不过,小张的“窘迫式救人”对社会是一种“考验”。如何公允地看待这一事件的性质,如何做出适当的行为,也是一门新的“功课”。对网友来说如此,对警方来说也同样。

  多数网友认为警方不该对小张如此处罚。但是警方的行为自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钱江晚报评论员高路发表题为《要法度也要温度》的评论文章,该文在网络转载甚频,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跟帖力挺。“如果眼里只有犯罪,那么处罚是应该的,如果眼里还有对生命权的尊重,对社会正气的珍惜,那么对小张的立功表现就应该有更公正的评价。”

  但也有这样的声音——评论人戴先任在长沙晚报撰文《认定嫖客或英雄不必做单选》,作者认为,没必要在罚与不罚之间纠结,违法行为不能遮蔽小张的立功表现,而见义勇为也不能说此人的违法行为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在惩罚“小恶”的同时,奖励善行,并没有混淆是非,而是避免了法律与道德被“一锅炖”,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又保护了见义勇为的美德。

  人性都有弱点,人性也非常复杂。这也使得对一个人的评价难以绝对化或“一锤定音”。所以,“认定嫖客或英雄不必做单选”当然能成立。

  不过,此事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成为过去一周一起有影响力的舆情事件,关键不在于小张身份的“定位”,而在于他该受到怎样的“奖惩”。即使是批评警方做法的人们也并没有否认小张的嫖客身份。

  “奖惩”如何公平、准确地施行,有很大难度。不过,即使以法律为出发点,也有可讨论的地方,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这样一来,如何“处理”小张,可以成为一个技术性问题。

  评论人张贵峰批评说,这种背景下,当地警方有意无意之间轻视小张举报强迫卖淫,并解救被拐骗的少女的“善”,而只盯着其嫖娼的“恶”,无疑有失对善恶轻重的准确权衡。

  尽管警方考虑到小张的“立功”表现,“只拘10天”,但这样的“奖励标准”与一位女公民的获救,根本不在一个天平上。

  □本报观察员 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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