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遇车祸双亡,他们生前没有生育,但曾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做过试管婴儿,并留下了4枚冷冻胚胎,这也成了李华(化名)夫妇和亲家心中的唯一希望。两对失独老人都想拿到冷冻胚胎,延续“香火”(现代快报2013年10月21日曾报道)。在纠纷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李华把亲家告了,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将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权判给自己。
昨天,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在宜兴法院开庭审理。
现代快报记者 薛晟 文/摄
冷冻胚胎是不是遗产?可不可以继承?
“这些(冷冻)胚胎,是我们唯一的希望……”听完原告代理律师的陈述,被告席上李华的亲家母哽咽着回应说,家里就这么一个独生女儿,女儿、女婿出车祸去世后,他们生前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成了老两口最大的希望,希望自己家能获得这份特殊的遗产。
对于原被告双方都要求获取李俊(李华之子,化名)夫妇的冷冻胚胎,鼓楼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关于冷冻胚胎的属性,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做法律上的人)、客体说(把胚胎看做不同权利的客体)以及中介说,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胚胎”,从根本上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因此,本案中冷冻胚胎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原告李家的代理律师表示,在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而在梁惠星教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也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因此,李俊夫妇的冷冻胚胎,应该作为遗产被李华夫妇继承。
对此,医院方律师表示,对方所举的例子,都只对精子或卵子的属性等进行了规定,而受精胚胎并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并不适用。
谁有资格处置这些冷冻胚胎?
如果李俊夫妇没有发生意外,胚胎就能植入李俊妻子的体内,孕育出生命。庭审结束后,鼓楼医院的医生表示,冷冻胚胎保存几十年应该是可行的,目前他们医院最长的已经保存了10年左右 。
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打官司之前,双方老人都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医院,想讨要这些冷冻胚胎,并曾流露出找人代孕的想法,甚至还曾表露过想让胚胎的祖母或外祖母实施代孕的意愿。
院方律师表示,由于代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作为医院,更不可能把冷冻受精胚胎给原告,帮助其实施代孕。
不过,昨天原被告双方四位老人,并没有承认自己讨要这些冷冻胚胎,是为了要找人代孕或自己来实施代孕。原告律师也表示,当事人是要另找医疗机构来妥善保管。
医院方表示,关于这些冷冻胚胎的处置,李俊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能是代孕,但该行为又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对此,旁听席上四位老人的亲属在休庭时表示,对于老人们在获得冷冻胚胎后作何用途,医院不应杞人忧天,如果是用来做代孕等违法的事,自会有法律严惩。
李华也向现代快报记者证实了这个观点,他说,这些冷冻胚胎就是儿子、儿媳生命的延续,不管多少年,他们都愿意保存下去。如果今后法律在代孕问题上有所松绑,这些冷冻胚胎就是他们真正的希望了。
法院驳回诉求
李家考虑上诉
昨天下午,无锡宜兴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冷冻胚胎不属于遗产范畴,对于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冷冻胚胎的诉求,不予支持。听到这个判决,李华表示考虑上诉。
法官表示,这些冷冻受精胚胎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可能,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李俊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那么,医院将会如何处置这些冷冻胚胎?鼓楼医院的医生表示,李俊夫妇的冷冻胚胎早已“欠费”,但考虑到此事的特殊性,院方还将继续保存,即使要销毁,也会事先征询对方的意见。如果对方老人有长期保存这些冷冻胚胎的愿望,他们愿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