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兴化市的老板沈宏星(化名)会情人时被妻子春梅(化名)撞见,他准备开着自己的宝马离开时,春梅拉住车门不放,被拖行了10多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2013年9月19日现代快报A7版)。
昨天,这起案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沈宏星翻供称妻子春梅与车子没有一点接触,与他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不符。当天,公诉机关、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等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顾颖 尹有文
案发当天,沈宏星外出与情人郑某见面时,被妻子春梅发现,夫妻俩发生争执。春梅要求当场说清楚,沈宏星则要求回家再说,并开宝马车想离开,春梅打开副驾驶室车门并拉拽汽车,沈宏星仍开动汽车,春梅被拖行10余米后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沈宏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昨天在法庭上,沈宏星对公诉人的指控,当庭翻供称与事实不符,称其开动车辆前看到妻子与车子没有一点接触。
对于沈宏星在法庭上翻供,原告春梅父亲的律师称,沈宏星曾经向公安机关供述,妻子赖在车子旁边,抓住右侧车门内槽,车门打开有三四十厘米。他认为,沈宏星发生伤害行为是明知的,并且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原告律师认为,沈宏星选择了高速将车开走,是一个故意犯罪的行为。
在法庭上,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称,沈宏星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公诉人认为,就沈宏星而言,车门没有关好,明显不符合规定,另外他视力严重不良,也根本不符合汽车驾驶员的基本条件。而春梅紧紧抓住汽车是基本事实,如果不是紧紧抓住,或者及时松手,也许就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公诉人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沈宏星仍开动汽车才导致后果的发生。“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都要证明两个要点, 一是明知, 二在明知的情况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公诉人称。
法庭上,公诉人对沈宏星说了一件事,虽然他和郑某的情人关系被发现了很久,但春梅仍然到不锈钢市场租门面房为家里省钱。听到这里,沈宏星摘下眼镜,抹起了眼泪。本案另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