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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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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掉河”不是“坠落”?

  保险公司拒赔车险

  法院判决:正常理赔

  靖江的张先生停车时,因为没拉紧手刹,车子掉入河中。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玩起了文字游戏,称车辆是“掉入河中”,不符合保险合同对“坠落”的解释。日前,靖江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去年11月22日,在靖江市西来镇一处路段,因为停车时没拉紧手刹,张先生的车子前溜,掉入河中。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水淹”,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坠落”保险责任范围。张先生觉得保险公司是在玩文字游戏,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定义,张先生的车是前溜“掉入河中”,不属于“坠落”情形。而主审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按照通常解释,“坠”是指落,掉下;“落”是指掉下来,往下降;“坠落”是指下落,掉落。张先生的车辆前溜“掉入河中”应属于“坠落”情形。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对“坠落”定义进行限制,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张先生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没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所以该免责条款对张先生不发生效力。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张先生车损46392元。通讯员 曹味东 徐彩霞

  实习生 顾颖

  现代快报记者 尹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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