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出示证件
他把交警告上法庭
张某驾驶电动车通过闹市区一路口闯红灯被交警当场处以50元罚款,张某认为交警执法时未出示证件构成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该执法民警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21日,张某驾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后被身着警服的执勤民警拦下。执法民警在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张某认为,执法民警未向其出示证件构成执法程序违法,遂诉至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同时,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在繁华的闹事路口、交通岗亭下,执法民警身着警服即足以表明令社会公众相信的执法身份,张某应当具有这一基本判断常识。是否履行出示证件这一执法程序未损害张某任何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执法民警未出示证件不构成程序违法。
港闸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陈莹 刘羽梅 王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