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公司提供代用液化气瓶,由送气工上门换气,结果在居民家中发生爆燃,造成一家庭主妇全身烧伤面积达90%。经检测,该钢瓶为过期未检,且气阀无法拧紧,存在安全隐患。事后,居民一纸诉状将液化气公司和销售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近日,盐城阜宁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伤者的请求。顾杰 洪成宁 姜振军
气瓶爆燃居民被烧伤
2013年7月24日晚6时许,盐城阜宁县居民徐霞(化名)准备做饭时发现没液化气了,就打电话给燃气公司换气点。因当时已经下班,换气点负责人吴某便将家中自用的5公斤装液化气钢瓶送到徐霞家,打算第二天上班后再取瓶充气。
当晚,徐霞做完饭后仅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熄火,未关闭液化气灶头阀门。晚上9时许,徐霞打开厨房门时,液化气突然爆燃,导致徐霞全身多处着火,后被送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为全身烧伤90%,并有吸入性损伤。同年10月26日,徐霞伤情稳定后出院,其间各项医疗费用花去26万余元。
钢瓶过期未检惹祸
事故发生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表明:液化气灶头阀门处于开启状态,5公斤钢瓶表面油漆脱落,钢瓶阀门阀芯滑牙跟转无法关紧,且该事故液化气钢瓶过期未检。后经检测,认定该事故是因液化气钢瓶过期未检,且气阀无法拧紧造成的直接后果。去年底,徐霞一纸诉状将阜宁某液化气公司和吴某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医疗费261200元。
对于徐霞的赔偿要求,液化气公司和吴某提出不同意见:因徐霞使用的爆燃煤气罐是吴某从自己家里拿来借给她的,因而与徐霞不存在买卖销售关系,故不认为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被告各担40%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液化气公司作为液化气钢瓶的充装及销售单位,应当履行气瓶安全的检查义务,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确认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才能灌充。吴某作为销售点负责人,应当提供安全并通过检测的钢瓶给他人使用,其与徐霞就液化气销售达成口头协议,将私有的5公斤液化气钢瓶给徐霞使用,应视为液化气销售行为的延伸服务。而其将未按期检测的钢瓶给徐霞使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另外,法官表示,徐霞采取仅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而不关闭液化气灶头开关的方法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最终,阜宁法院依法判决液化气公司和吴某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徐霞对该起事故承担20%的责任。两被告共需赔偿徐霞损失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