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镇江市教育局获悉,镇江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外集体活动规范管理工作发出通知,并从严格报备程序入手,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集体活动的管理工作。
据悉,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公布活动详细计划和收费标准,在尽到告知义务、征得家长同意并和家长签订自愿报名参加协议后,方可组织学生参加。活动开展前,要将活动内容、活动地点、参加人员、出行路线、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等详细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车辆资质及驾驶员安全驾驶记录、出行线路等材料报属地交巡警部门审核批准。
在校外集体活动地点的选择上,应选择熟悉且安全的地方,不能组织学生到江河湖泊、水库附近及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地方开展野炊等集体活动。春、秋游等校外集体活动时间,中学应严格控制在一天以内,幼儿园和小学中低年级应控制在半天以内。
活动前,学校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活动地点和途经路线进行实地考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设施。应急预案中要有详细的安全保障举措,要把活动可能的安全风险告知学生和家长,对租用车辆的资质、车况及驾驶人情况进行仔细审核,并签订责任书。
此外,学校须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制定溺水的预防对策,通过各种方式让学生掌握预防溺水知识和遇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特别是遇到同伴溺水时的正确救援办法。
对因认识不够、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报批制度擅自出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并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林清智 唐守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