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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要矫正人员请他儿子当“法律顾问”
实际是利用职务之便索贿
句容市司法局一科长因受贿罪获刑十年

  昨日上午,丹阳法院对句容市司法局原科长丁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非法所得11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4岁的丁某从2008年8月起担任句容市司法局科长职务,负责对本辖区缓刑、假释等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因其儿子刚从学校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不久,为帮儿子开展业务,从2010年6月起至2013年6月的三年时间里,丁某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在缓刑、假释人员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及适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聘请其儿子为指定的法律顾问为条件,先后48次要求缓刑、假释人员或他们的近亲属向其儿子缴纳数额不等的“法律顾问费”,收受钱款十余万元。

  丁某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或主动找缓刑、假释人员谈话,或利用缓刑、假释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报到的机会,或者利用法院、监狱等单位欲对这些人员适用缓刑、假释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的时机,以“聘请法律顾问增强法律意识”为幌子,谈好价格,让这些人找自己的儿子交钱,丁某的儿子根据父亲与这些人商定好的价格,用其挂靠的某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这些交钱的人当中,有的担心不交钱会对自己不利,有的因为不交钱材料拿不到宣告缓刑、假释无望,均不得已地签了合同交了钱,大多数人在案发前才知道,丁某让他们请的法律顾问其实是其儿子,而丁某的儿子收取法律顾问费后几乎没有对这些人提供过法律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作为科长,直接负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利用职务之便,以“聘请法律顾问”为幌子,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形式,行索贿之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丁某的犯罪数额中应减去交易成本、其儿子提供过法律服务的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等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

  张智慧 林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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