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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撞上石块翻车,奥迪跑车修了34.4万元
这起事故,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用赔?

  南京市民周某凌晨驾车翻车后,自己离开了现场,请朋友帮忙把车拖走。直到12个小时后,他才报警以及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高达34.4万元的修车费。

  迟到的报案

  2012年5月20日中午12点48分,南京警方接到市民周某报警,称当天凌晨0:20,他驾驶牌号为苏A44×××的奥迪跑车,沿扬子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绿博园附近时,撞上了路上的石头,车子失控侧翻。跑车受损严重,他自己也受了伤。

  此时,距离周某所称的事故时间已过去12个小时。交警赶到周某所称的地点,未发现存在事故的直接证据。交警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所说的事故事实。

  周某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9万余元,出事故时间刚好在保险期限内。他在向警方报警后,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5月24日,保险公司对周某出事故的车辆进行定损,确认车辆损失金额为34.4万元。

  车修好后,周某向维修方支付了34.4万元修理费,等待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

  可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称因为周某没及时报案,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拒绝赔偿。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时,周某介绍了事故过程:当天凌晨,他以时速80公里左右的速度驾车行驶到扬子江大道绿博园门口附近,因该路段施工,道路进行了分流,现场无路灯,车辆撞上大石头侧翻。事故发生后,他踹开车窗玻璃爬了出来,打电话给父母,然后通知朋友王某来帮助处理事故。

  周某称,他的父母先赶到现场,把他送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救治。王某赶到后,留在现场处理事故。王某打电话到跟自己长期有业务往来的汽修中心,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后,才让修理厂拖走车子。在医院清创包扎后,周某回家了。当天中午12点多,他向警方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5月21日,修理厂称车损太严重,没能力修。最终,车被送到了4S店。

  周某认为,他的车在保险期限内出了事故,而且在规定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确认了34.4万元的车损,应该赔偿他的损失。至于他弃车离开,是因为当时受伤,要去医院治疗。为此,他还出具了到医院清创的交费收据,金额为20元,以及三张轿车翻车的照片。

  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周某应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因周某没及时报警和报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保险公司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所以拒绝赔偿。

  一审

  保险公司需赔34.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周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属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险公司在2012年5月20日13时06分接到报案,但直至2012年5月24日才对事故进行定损,违反合同约定,应以周某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维修票据作为理赔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周某34.4万元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逃离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且有故意毁坏、毁灭证据的情形,致使事故原因、性质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

  争议焦点一

  是否未依法采取措施?

  二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发生后,周某是否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驾车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处理。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应标明位置。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时,需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周某2004年就领取了驾照,在这次事故前也发生过两次事故,且都及时报了案,对事故处理流程和报警义务应该很清楚。可这次发生事故后,他与父母、朋友电话联络,并不存在无法报警的客观情况,却直到12个小时后才报警和报案。他委托的朋友王某也没报警,擅自请人拖车,属违法处置,后果由周某承担。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后,周某具备当即报警条件而未立即报警,认定他未依法采取措施。

  争议焦点二

  是否弃车逃离现场?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周某不报警报案,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根据保险合同也可不予理赔。对此,周某称,他是因受伤需要去医院治疗,才请朋友帮忙处理事故的,不是弃车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导致出警人员对他的驾驶状态和资质无从查证。发生事故后,驾车者离开现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根据伤情来判断。周某无法提供急诊病历证明其受伤程度及医生诊疗经过,仅有的20元清创收据,无法证明受伤严重需离开现场。同时,周某是在现场等父母来之后才走的,说明他仅受轻微伤,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审宣判: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南京中院于本月20日作出二审宣判,认定周某虽是在车辆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事发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支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提醒

  发生事故后请立即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驾驶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撤离现场,比如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需及时救治等,离开现场就具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等因素,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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