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到90%的员工都喜欢加班,多赚点钱将来可以回乡买房子。”富士康董事长郭台铭曾经在股东会上如是说,以表明富士康内部管理问题没有媒体报道那么严重。(4月28日《京华时报》)
郭台铭现在直言80%到90%的员工都喜欢加班,显然是在委婉地替公司正名。不可否认,在富士康,确实有许多人希望加班,但这绝不意味着这些工人就真的喜欢加班。
退一步讲,就算富士康的员工真的喜欢加班,主动要求加班,那富士康也绝不能完全顺着工人的意愿,满足他们的加班要求。道理很简单,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也就是说,即便富士康员工个个喜欢加班,人人劲头十足,恨不得一天干上24小时,那也要问问法律同不同意。
希望富士康能正视早已成为焦点的加班问题,在组织员工加班时首先要问问法律允许不允许,而不是“员工喜欢不喜欢”,更不能是工厂“需要不需要”。不仅如此,劳动执法部门也要提高警觉,不能因为工人喜欢加班,就听之任之。任何加班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的规定,不管它的理由多动听!
江苏 吴应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