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南京百日“洗脸”大行动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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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单位、商家的违规广告牌
5月10日前需自行整改
擅自设置情节严重者,将和工商信用档案挂钩

  快报讯(记者 赵丹丹)为美化城市环境,迎接青奥会,最近南京正在进行百日大扫除行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城管部门正在对全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进行集中治理,昨天,南京市政府发出通告:5月10日前,商家和单位自行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拆除。

  南京市城管局相关人员介绍,按照规定,明确了一些地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隧道、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建(构)筑物顶部,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另外,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允许设置广告牌的地方,也有相应规范。”相关人员表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要按照一店一招设置,写字楼楼体外侧和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擅自设置店招标牌。

  凡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单位和商家应当在5月10日前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区城管等部门于5月31日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店招标牌,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城管部门会书面告知工商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昨天,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也向户外广告和沿街店家发出了一封信, 呼吁大家为了南京城市更靓丽,一起参与整治,并希望广大户外广告和沿街店家认真对照《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店招店牌设置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尽快自行清理拆除属于本单位、本人违法设置或超期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尽快自行整修破损破旧的门头店招、标牌标识,在2014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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