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高院率先出台关于依法审查认定“以物抵债”行为的规范意见:在江苏范围内,即使双方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借钱人把房子、汽车、家电、地皮等物品抵给债主,一旦到期不还钱,债主到法院主张抵债物品的权利,法院将不会支持债主过户抵押物的要求。通讯员 沈法轩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夏正芳庭长说,近3年来,江苏仅以房抵债的案件就有1500多件,其中不少涉嫌虚假诉讼。
法院过去审理时会以物抵债的方式来解决,但很难发现背后的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承担,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非法转让车牌号码等虚假诉讼的问题,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都引起了普遍关注,不光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极大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根据江苏省高院新下发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以物抵债只有在当事人完成了物权转移之后,法院才能认定其行为成立。如果债主与借钱人仅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尚未办理借钱人抵偿物品的过户转移手续,后来借钱人反悔,债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可通过拍卖清偿
“清偿债务时,法院不支持以物抵债,当事人要还债,只能在财产执行环节,通过拍卖来实现。”夏正芳表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虚假诉讼,保障真正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不诚信的当事人,江苏法院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