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陈某利用担任现场搬迁组组员、组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受贿合计27万余元。昨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七万元。
陈某今年32岁,南通海门市人,2008年起进入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2010年6月至9月间,陈某担任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现场拆迁三组组员,其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海门市日新社区光华苑南侧地段的拆迁中,虚构拆迁补偿,骗取拆迁款13.9万元,其中陈某分得2.8万元。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陈某升任指挥部现场搬迁组组长,为黄某、施某在购置被拆迁户的拆迁面积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黄某、施某共计13.5万元。2013年4月26日,陈某主动至纪委投案,并退回赃款。
海门市人民法院以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七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陈莹 胡涓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