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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假发票案遇上盗劫案,嫌犯受审期间家中离奇被盗
假发票案的主犯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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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官印案笔录
  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判决书
  张镭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1921年农历8月,江都县延寿乡的乡民元龙兴(化名)、元龙城(化名)、元龙芳(化名)、张志明(化名)几人,都从乡民程裕根(化名)手里买了一些水田,共计162亩,买完之后他们还需向县财政局缴纳一定的税款,为了方便,他们一起叫乡里的董事钱绪晟代为办理此事。没想到,钱绪晟交完税后,拿回的税契纸上却出现了一枚假印章。这枚假印章究竟是谁盖的?钱绪晟说不是他干的!但在调查这起案件时,钱绪晟家却发生一桩离奇的盗劫案,一把火把关键证据给烧没了。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

  本版撰文 江苏省档案馆 李军 蔡红 郝向青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戎丹妍

  ■伪造官印案当事人

  钱绪晟(化名):延寿乡董事

  许小金(化名):钱绪晟的伙计

  沈超金(化名):许小金的旧识

  高志宇(化名):钱绪晟的佃户

  石何氏(化名):钱绪晟的女佣

  被告

  在逃人员

  黄锐升(化名):假官印制造者

  一审经过

  受托人自称无辜,交税是由自己的伙计去办理

  当处理这起案件的调查员找到元龙兴等人时,元龙兴等觉得自己很无辜,因为交税的事情他们并没有经手,是委托钱绪晟去办的。

  钱绪晟作为乡里的董事,常给乡里人办理买卖契税等事务,而他也有从财政局买来的现成税契纸(类似今天的发票),如果谁家需要交税,就会从他这里购买税契纸,并请他代为交税。所以元龙兴等人才会将交税的事情委托给他去办。

  元龙兴等告诉调查员,他们几人一共交了600元的税钱给钱绪晟,钱绪晟代理完税后,给了他们3张税契纸保管,上面就盖着调查员说的假官印。

  根据元龙兴等人的口供,调查员又找到了钱绪晟。

  钱绪晟得知此事后,承认元龙兴等人的契税是自己代为办理的,但坚称上面的假官印和他没有关系。因为交税的事情也不是他本人亲自去办的,而是交由他的伙计许小金去办的。钱绪晟说,他把元龙兴等人给他的600元税钱交给了许小金,又拿出家中3张空白税契纸给他,让他去县里办理交税事宜。税契纸上的官印是交完税后才盖的,所以要知道假官印是谁盖的,只有问许小金。

  伙计则称,自己又把交税的事交给旧识去办

  而到了许小金这里,许小金也不承认假官印是自己盖的。

  据许小金供称,自己拿着钱绪晟给的600元税钱和3张税契纸到了县里后,在经过文昌楼恒丰酒店时,遇到了自己的旧识沈超金。两人寒暄过后,沈超金得知他要去办理交税的事情,就悄悄告诉他,他在县里有个专门帮人代理交税的熟人,通过这个熟人,交税的事情很快就能办好。为了贪图方便,许小金就把钱和税契纸交给了沈超金。

  沈超金第二天就把交税的事情办好了,还带回了盖好官印的3张税契纸。许小金就把这3张税契纸带回交给了钱绪晟,钱绪晟又随手把3张税契纸交给了元龙兴等人收执。

  沈超金成了这起伪造官印案的关键人物。

  结局:关键证人逃跑,伙计和旧识被判刑

  沈超金很快被找到,但询问他时,他却支支吾吾,说自己也不清楚怎么回事。

  在江都县知事公署,沈超金开始是百般狡辩不承认,后来禁不住反复拷问才说了“实情”。沈超金说那3张税契纸上的官印确实是伪造的,但伪造官印的人并不是他,而是一个叫黄锐升的人。伪造官印的事许小金也是知道的,但许小金并没有给他们600元,只给了他们200元,其中160元给了黄锐升,自己只拿了40元,相当于“中介费”。这些钱是在县城仓巷的黄锐升家当面交付的,三个人当时都在场。

  于是大家又一起去寻找黄锐升,但到他家却发现他早已经逃之夭夭,沈超金所说的话一时也难以找人对质。但根据沈超金所说的供词,江都县知事公署在一审判决中还是给沈超金和许小金判了刑,其中沈超金以“行使伪造公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许小金以“为他人处理事务图利自己损害他人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中案

  钱绪晟家中被盗反而被判刑

  按理说,这起案件到此真相大白,所涉及的犯案人员也就只有沈超金、许小金和黄锐升三人。但是,在一审判决中,却还有三人牵涉在案,这三人分别是:钱绪晟、高志宇、石何氏。钱绪晟为什么也成了犯案者呢?

  原来,1922年4月23日,钱绪晟到庭接受审讯时,审判员在听了他的供词后,就要求他把家中剩余的空白税契纸拿到庭上,以供查验。钱绪晟当庭也表示愿意配合。

  不料,过了两天,却传来钱绪晟家被强盗盗劫一空的消息,所有空白税契票据也都被强盗放火烧光了,钱家留存的空白税契究竟是什么样也就无从知晓。

  事情怎么会这么巧呢?县署就派人到延寿乡去调查钱绪晟家中被盗一事。调查员在一个叫高志宇的乡民家里,找出了三只衣箱和一个衣包,里面还夹杂着一些红白契据等物件。而从这些契据看,这些衣箱和衣包的主人,正是钱绪晟,而高志宇也正是钱绪晟的佃户。

  这个发现让调查员大吃一惊,如果钱绪晟家中确实被盗,为什么他会有东西事先藏在佃户家呢?而且那些空白税契为什么也恰巧被烧了?难道那些空白税契上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可是,这些都被大火烧成谜团。

  虽然无法破解谜团,但县署还是以“意图妨害官厅查验手续”之罪(也就是妨害公务罪),判处钱绪晟有期徒刑十个月,高志宇也因帮助钱绪晟隐瞒而被判拘役五十日。

  那石何氏又是谁呢?她是钱绪晟家的女佣,因为在调查员调查时,她也帮助钱绪晟隐瞒真相,所以也被判处拘役五十日。

  结局:钱绪晟等三人也成被告

  因上述情况, 1922年12月30日“江都县知事兼理司法实务刑事第一审判决书判决正本”中,伪造官印案的被告总共有5个人:沈超金、许小金、钱绪晟、高志宇和石何氏。

  二审经过

  一审被判刑的钱绪晟被无罪释放

  由于几名当事人都不服一审判决,案件很快被移交到了江苏高等审判厅刑事庭复审。

  经过复审,钱绪晟被判无罪释放。理由是钱绪晟家的盗劫案与伪造官印案没有太大关联;而且,钱绪晟家被盗一事,“所有邻居地保都行证明属实”。 至于在佃户高志宇家搜出的衣物,钱绪晟在复审时称,因为自己在县城里处理伪造官印案,家里少人照料,于是才事先把一些衣物暂存到高志宇家。

  另外还发现,钱绪晟原先被判谎报被盗一案,“均由调查伪契委员交县兹查,该调查员并无询问人犯之权利”,所以他调查出的供词在证据法则上不能作为唯一根据。据此,难以证明被盗一事是假的。而且,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钱绪晟家被烧毁的空白税契纸是钱绪晟花钱从财政局买来的,他对这些税契纸具有所有权,纵使他自己焚毁,以致官厅无法进一步查验,也与“意图使官厅不为”的条件不符合。

  江苏高等审判厅依据上述理由,撤销钱绪晟有罪判决,高志宇和石何氏的卷宗也随同被发回江都县知事公署,让其重新审判。

  沈超金维持原判

  在复审中,许小金病故了,黄锐升依然在逃。沈超金因确实涉及伪造官印,并收取了40元,所以依然被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伪造官方文书或印信中国自古就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惩罚。清末刑法中即有伪造文书及印文罪的规定,民国成立以后,《暂行新刑律》中保留了这些规定。后来的《中华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伪造文书印文罪,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天台湾地区。本案中,沈超金、黄锐升、许小金等人的行为属于伪造官方印文,并且使用伪造的官方文书企图获利基本属实,并无异议。

  不过,本案最大的焦点是钱绪晟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问题。钱绪晟在关键时刻报告家中被盗,官契被烧,导致江都县知事产生重大疑问,从而推断一定是钱绪晟故意制造偷盗和焚烧案,以阻碍官府调查案件。

  在传统中国的司法裁判过程中,这种运用常理进行推理的方法对于甄别案件的脉络、形成裁判的结论是非常重要的。不过,由于这种运用常理进行推理的方法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依赖法官的个人素养和司法能力,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如果法官能力不足,或者心怀不轨,则极易导致案件判决的错误,甚至形成冤案。

  晚清法律改革过程中,西方司法理念开始向中国传播,刑事案件的裁判主要依靠证据,而不是依靠常理进行推理逐步成为制度共识。在这一背景下,江苏高等审判厅在对江都知事公署的一审材料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江都知事公署仅仅依靠常理推断钱绪晟家被盗属于假案,没有足够合理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钱绪晟倒是找到当地的地保和邻居等人证明当晚确实在他家发生了盗案。因此,判定钱绪晟制造假案的事实难以成立。

  更有趣的是,高等审判厅认为钱绪晟手上的官契属于私人物品,他可以自由处置。因此,官契在与不在,烧与不烧,都不能证明他是否有阻扰政府办案。这是中国法律意识从传统向现代的一个重大转变。民国时期受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形成了新的观念:公民可以为政府办案提供帮助,但是没有义务为政府办案提供帮助。除非公民主动阻扰政府的公务行为,否则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江苏高等审判厅推翻了一审判决,判钱绪晟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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