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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3000元办的健身卡
说好的优惠咋没了?
客户要求换卡,俱乐部以“办理人员离职”为由拒绝
工商部门:员工离职,当初对客户服务承诺仍有效

  市民秦女士开始郁闷起来,她新办的健身卡与店方和自己签订协议时承诺的不一样,使用次数莫名少了一半。店方却以办卡协议只有店员签名而且店员已经离职为由,拒绝换卡。工商部门认为,“店员承诺”与“店方承诺”同样有效,店方并不能以此免责。 通讯员 冯阳 王敏 现代快报记者 朱蓓

  顾客

  健身卡使用次数莫名“缩水”

  秦女士家住铁心桥韩府山庄,一个多月前,她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了会员卡。当时店员小张告知秦女士,店里正在搞优惠活动,办理健身卡就能享受相应的折扣。在小张的推荐下,秦女士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健身卡。小张承诺,这张健身卡一共可以使用100次。折扣优惠挺诱人,秦女士觉得很划算,当即就和小张签了合同。

  秦女士此后一个月就开始在健身俱乐部里实施自己的“爱美计划”,但她渐渐发觉不对劲,自己健身卡和其他人的不一样?秦女士一问才知道,她手上这种卡只能使用50次。她找到俱乐部的负责人说明情况,要求换卡。但负责人拒绝了她的要求,并称,小张已经离职了,她和秦女士签订的协议上只有小张的签名,没有俱乐部的公章,约定能做100次健身,只是小张对秦女士的承诺,并不能代表俱乐部意思。

  秦女士很纳闷,明明承诺好能用100次,结果使用次数就莫名“缩水”了一半。气愤之下,秦女士到西善桥工商所进行投诉。

  工商所

  离职不是商家“免责”理由

  西善桥工商所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工作人员认为,秦女士的健身卡是在健身俱乐部大厅里面办理的,当时接待秦女士的店员小张是以俱乐部员工身份与秦女士签订协议的,俱乐部不能以店员的离职为借口推卸责任。

  随后,西善桥工商所联系上了离职的店员小张。小张承认,她之前确实向秦女士承诺健身卡可以使用100次。

  根据小张的反馈和秦女士提供的合同,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与该健身俱乐部经过交涉,对方最终同意为秦女士换办了可以使用100次的健身卡。

  西善桥工商所12315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店方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咨询、投诉的答复,视为店方的行为。工商工作人员认为,商家以职员离职作为理由拒绝此前做出的服务承诺,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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