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提要:我们不禁要问,凭什么自来水公司可以把欠费个体公民告上法庭,公民个体就不能和提供了有害劣质产品的自来水公司打一场“维权官司”?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西风
喝了被污染的水,消费者居然“没有资格”控告污染企业,真是咄咄怪事!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照搬公益诉讼的条款,看起来有他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兰州水污染事件的具体情节来看,这样的“托词”是在为严重失责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背书。威立雅水务集团是个道道地地的经营性企业,提供的是消费品,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产品。五居民不仅仅是公益诉讼的发起人,更是完完全全的受害消费者,其消费权益在污染事件中严重受损。一句“没有资格”,简直不讲道理。
现在,一些地方将居民基本生活用品的经营权交给企业,任由追求利润的企业不断上涨价格,却放弃政府主导、监管的责任,美其名曰“市场化运作”。但是我们看到,这样的“市场化”在法律地位上是单方面的,居民个人一旦欠费,不但要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供水企业告上法庭,承担个体的法律责任。有的地方还把公民欠缴水费纳入信用系统,终身背负污名。但是,供水企业一旦出了事,侵犯了居民的健康权等个人权益,却受到了“公益资格”的保护,居民无法将其告上公堂,这不是欺负人是什么?到4月10日,兰州人已经最少喝了8天含苯的水,最多有可能持续了一个多月。在这次消费事故中,每个喝过污染水的兰州居民都深受其害。他们的权益却白白受损。我们不禁要问,凭什么自来水公司可以把欠费个体公民告上法庭,公民个体就不能和提供了有害劣质产品的自来水公司打一场“维权官司”?
昨晚央视“焦点访谈”披露了一个事实:兰州水污染发生并不“偶然”:管线隐患早已有之。污染源早就存在,且相关部门知情。这个27年前埋下的隐患,为什么到现在仍未根除?主要原因就是管线防渗设施的投入太大,企业不愿意花钱。
企业是不会白白花钱搞公益的,这是谁都应该承认的事实。你要挣钱,必须生财有道。自来水是长期、低价使用的居民生活品,指望一夜之间收回投资,不现实。不能因为你暂时收不回投资或者亏损,就盯着居民的钱包,或者提供不合格的产品。这个时候,法律不站在消费者一边,还站在哪一边?法律一旦做“甩手掌柜”,为政府引进的、市场化试验的特殊企业设“法外之地”,水污染事件怎么可能绝迹?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能够得到切实保护?
如果“居民状告水厂遭拒”形成法律惯例,这是比污染事件本身更可怕的结局。喝了脏水你告不了水务公司,那明天吃了被污染的猪肉、穿了含毒的衣服,呼吸了泄漏的有害气体,又有什么理由控告涉事的农贸市场、制衣公司和化工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