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好友的请求,高中老师张某不好意思拒绝,就以自己的名义帮其申请了30万元贷款,哪知道好友生意失败后竟玩起了失踪。近日,张老师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贷款。经北塘法院审结,张老师被要求全数归还贷款及利息。罗扬 薛晟
“借”信用帮朋友贷款
2012年2月,个体工商户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资信问题屡次申请未果。当得知某银行针对公务员、公司白领、事业单位职工推出了一项“白领通”贷款业务后,他立即想到了在某高中做老师的好友张某,于是让他帮忙申请这笔贷款。王某承诺,只要能放出贷款,事后会给张某一定的好处。
张某心想,自己只是名义借款,实际的本息皆由王某偿还,而且还有好处拿,于是就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拿到了30万元的贷款。很快,王某将张某贷来的钱投在了生意上,但因管理不善,王某非但没获益,反而欠下50多万的债务。想到即将面临的巨额债款,王某玩起了失踪。今年2月,银行贷款到期,因无法按期还款付息,张某被银行告了。
“名义”贷款也要还钱
“我只是出于情谊帮朋友,贷来的钱又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要我还?”面对银行的诉请,张某非常不服。
为此,法官告知张某,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贷款,但基于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是否由其实际使用并不影响他与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为此张某需要全数归还30万元贷款及利息。
张某纳闷了,难道自己帮了别人,反而要成为他人的“替罪羊”?对此,法官解释说,如果张某陈述属实,在其向银行偿还相关款项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法官提醒
切莫轻易为他人借贷“搭桥”
生活中,由于银行放贷政策、条件的限制,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有银行审查力度的因素,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少人关于名义借款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认知有偏差,认为其只是在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搭了一座桥梁,即便日后贷款无法偿还,也与自己无关。
但事实上,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其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二是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无论是哪种法律关系,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都不是直接的相对人,所以在纠纷发生时,银行不能直接起诉实际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