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宽敞的非机动车道,突然多了堆砖头,又是晚上看不清,薛大妈骑车被绊了个大跟头,脚摔骨折了。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者”正是这堆砖头,而砖头的“主人”是附近一道路工程的施工方,发包方则是当地街道。薛大妈将施工方和街道起诉到了南京浦口法院索要医药费。近日,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薛大妈2.5万元。
实习生 陶园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骑车撞上一堆砖头
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薛大妈骑着电动车沿着珍珠路往家赶。没想到,当她骑到珍珠路与沿山大道路口处,突然撞到一堆异物,大妈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后,大妈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她的右踝关节骨折,住了大半月才出院,医药费花了2.5万元。
大妈摔伤后立即报了警。经勘查,事发路段的机动车道正在施工,施工方为南京某公司,发包方为浦口一街道。事发前,施工方在非机动车道上放了一堆砖头,没有设警示标志,因此交管部门认定,这起事故责任全在施工方。据了解,事发后施工方曾给了薛大妈一万元作为赔偿,但之后的医药费就不愿给了。为了讨个说法,大妈将施工方和发包方都告上了法庭。
施工方认为她被货车大灯“晃了眼”
在法庭上,施工方推翻了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他们认为,大妈虽然是撞了砖头受伤的,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她被迎面来的货车大灯发出的强光“晃了眼”,他们还称,这一点从公安机关查看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来。
街道一方则认为自己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代理人称,街道将工程发包给南京某公司,也就是本案的施工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方应保持场内外交通进出口的安全和卫生,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均由施工方承担,所以街道认为这起事故跟自己“无关”。
法院判决施工方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在道路上堆放砖头妨碍通行,造成薛大妈受伤,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管部门现场勘验后,通过法定程序所作出的,法院予以采信;至于施工方提出,薛大妈是因为货车大灯刺眼导致摔倒,由于施工方拿不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而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浦口某街道与这起事故有关,因此法院判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大妈2.5万元的医药费,除去之前已支付的一万元,还需要给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