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销售工作的小刘突然被公司通知“在家办公”,并收回公司车辆、油卡、手机、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为此,小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小刘经济补偿金25830元。朱婉清 宋华俊 何洁
2010年11月,小刘进入太仓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职位。劳动合同约定,小刘每月固定工资3千元,同时根据其销售业绩享受年度奖金(即销售提成),双方还约定,年度奖金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年。2012年4月,公司向小刘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载明:“因内部临时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您自2012年4月起在家办公,直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公办期间待遇不变。请于收到本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含手机卡)和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之后,小刘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2年5月,小刘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几个月后,小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仲裁委经过审查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小刘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同样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小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苏州中院为什么这么判?
据苏州中院承办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通知小刘“在家办公”时,并未列明具体事由,也未提供其他人员变动上岗地点的情况,同时又要求小刘立即交还公司物品,实际上使得小刘作为销售人员已经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公司表面上只是要求小刘在家办公直至公司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日止,却未列明终止时间。虽然公司表明小刘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但小刘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收入来源为销售提成,“在家办公”其待遇亦会受到显著影响。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公司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小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