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为解决持独生子女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企业兑现难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9年后一次性奖励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今年4月开始启动申报审核,7月底陆续发放到个人。尚未发放的企业要抓紧时间向驻地街道(镇)申报符合奖励范围的职工情况。已经发放过的企业,9月份到属地街道备案,年底资金返还到位。据介绍,南京每年约有4万名独生子女父母从企业退休,今后,发一次性奖励金将成为常态工作。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实习生 赵红星
奖励对象
2009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及以下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奖励对象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申报审核(4~5月)
1.告知企业
由街道(镇)通知属地企业,告知企业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负担的政策和相关工作流程。对已发放而未到属地街道备案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备案,以便进行资金返还。
2.企业申报
未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企业至驻地街道(镇),填写《一次性奖励发放情况确认书》,对未发放情况进行申报(已发放企业对已发放情况申报,办理资金返还手续)。
3.个人登记
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登记。街道(镇)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录入。
结算发放(6~7月)
6月底前,由区财政统一将经费划拨至一次性奖励资金专户,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发,确保7月底前发放到人。
资金来源
2009年至2013年市属及以下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市、区财政分别按40%和60%负担,由区财政先行支付年底按市区分担比例结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原老五县范围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自行解决。已发放企业(国资企业在岗退休的职工除外),市、区财政按4:6比例予以返还。驻宁中央、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