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提要:对法律规定落实不力的核心原因,是对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习惯性轻视,把这些公共设施的“忍辱负重”“靠边站”视为理所当然。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南京江宁的地震观测点,这些年来,为了让路房地产开发或城建,竟然被迫一搬再搬,如今“搬无所搬”,只好“遁入”地下了:把观测仪器深埋到地下200米深处(详见今日快报封8版)。这一“全国首例”,在技术上固然是创新,但附着更多的却是诘问——如此重要的公共设施为什么会没有立锥之地?
地震观测对周边的环境有很高的要求,地电台周边30公里内,不能有铁路、地铁等大型设施。但后于观测点开建的地铁机场线距离江宁地电台现址不足5公里,最近,由于地铁车头直流电的干扰,仪器出现明显“误判”。
很显然,地铁最初的规划,没有顾及“安全距离”。
地铁规划期漫长、建设耗资巨大,当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地震观测点除了“替人受罪”似乎别无选择。这并非个例。由于地铁2号线的开通,南京地震基准台部分观测项目只能搬到高淳的游子山。但未来,通往高淳的地铁线路开通,项目还会受到影响……放眼江苏,在5个地电台中,新沂地电台也因为铁路的施工面临“搬家”的选择。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该法规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也就是说,地震观测点不是绝对不能“让路”,但“让路”有着极其特别的前提条件。“逼”其一搬再搬直到无处可搬,不符合法律本意。
南京市地震局与南京市规划局也曾联合发文规定,凡在南京各地震观测点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都要事先征求南京市地震局的意见。然而,这些并未能缓解地震观测设施面临的窘境。
对法律规定落实不力的核心原因,是对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习惯性轻视,把这些公共设施的“忍辱负重”“靠边站”视为理所当然。
2013年12月24日现代快报报道:因高楼建设阻碍观测,江苏近9成气象站被迫搬家。仅最近5年,就有20多个被迫搬迁,“还有十几个要搬迁,有的气象站已是多次搬迁”。
同样是不缺法律保护,但是在城市建设的“大局”面前,这类公共设施难以自保已成普遍事实。解释起来,总是会有种种“难以抗拒”的正当理由。实际上却是利益“推导”的结果——经济建设或城市建设容易出政绩,地铁、房地产等项目“见效”快,还很给城市“长脸”,相比之下,科研类公共设施呢?既不“下蛋”,也不能装扮门面,当然就会在一些人眼里成为“二等设施”。
可是别忘了,科技类公共设施关切到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安全。而每次搬家后“尽量满足观测要求”的妥协性,只会让数据的权威性、科学性打折扣。只顾眼前利益,看似聪明,实则愚蠢。
要求城建规划更加敬畏科技类公共设施,只是起码要求。今后更重要的课题在于:如何用法律的严厉手段,来遏制对科技类公共设施的“驱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