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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开车撞到人,他打了120后离开现场
被保险公司当成“肇事逃逸”
48万理赔款差点没拿到

  南京市民刘天开车撞了人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就以他“逃逸”为由拒绝理赔。近日,玄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天虽然在事发后离开现场,但他拨打了120,并喊妻子前来救人,事后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这种行为不属于“逃逸”,判保险公司赔付48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撞人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说他“逃逸”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天开着小客车,在江宁一条小路上撞了一辆电动车,骑车人冯师傅当场倒地不起。刘天吓坏了,立马下车找人帮忙,并且拨打了120。由于这辆肇事车登记在妻子的名下,刘天打电话让她赶来,配合处理事故。妻子认为,既然她是车主,那她自己留下来处理就行了,让刘天赶紧去医院治伤。

  不幸的是,冯师傅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刘天也因为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冯师傅是家里的顶梁柱,这起意外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经过多次商议,刘天的妻子与他们达成了一致, 刘天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85万元,之后,冯师傅的家人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据了解,肇事车此前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刘天的妻子随后找到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理赔员指着事故认定书说,上面写明刘天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因此拒绝理赔。

  刘天的妻子不认可,起诉到法院“维权”。在庭审中,她拿出了一份通话记录单,证明丈夫在出事后拨打了120,并没有逃避责任,而且事故认定书只是说“离开现场”,根本不算“逃逸”。

  保险公司辩称,刘天的情况算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逃逸”只是保险公司主观推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认定书只是记载刘天在事发后有离开现场的情形,并未明确认定有逃逸行为,而且有证据证明,他在事发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表示他有积极抢救伤员的意愿;保险公司认为刘天存在逃逸行为,仅仅是主观判断,拿不出证据,所以其不理赔的理由法院不能认可。

  因此,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支付理赔款48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相关解释

  什么情况属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逃离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法官解释,判定肇事司机离开现场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司机离开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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