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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车祸后,花了一大笔钱人还是没了
肇事方不肯掏钱,社保中心要讨回垫付的医疗费

  南京市民林大妈出了交通事故,前后花去45万元的医疗费,可人还是没救过来。法院判决,肇事方支付24万余元赔偿款,钱至今都没到位,林大妈的亲属又被南京市社保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社保中心之前垫付的部分医疗费。昨天,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也是媒体报道的“南京社保追偿第一案”。通讯员 玄研 实习生 陈楠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事件回顾

  2010年9月的一天下午,林大妈骑着摩托车行驶到莫愁路路口时,撞上一辆货车,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按照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在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伤者是用不了医保的,但救人要紧,社保中心允许林大妈先使用医保支付医疗费。这次住院,医保为老大妈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治疗了半年后,林大妈终于出院。可惜回家不到一个月,林大妈又因为脑溢血住进医院,最终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处理完林大妈的丧事后,她的家人将肇事司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94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妈和肇事者各承担50%的责任,原白下法院认定,林大妈第一次住院费用70%与车祸有关,第二次治疗费30%与车祸有关,因此,一审判处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24万余元。

  虽然有了判决书,可林大妈的家人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被告一方迟迟不肯支付赔偿款。之后,他们又收到了玄武法院的传票,才知自己被南京市社保中心给告了,要求归还之前垫付的医药费。社保中心的理由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肇事方不支付或者找不到肇事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如果参保人之后又从肇事方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本应该由肇事方承担的部分退还给社保中心。现在既然法院判肇事方赔偿,并且判决已经生效,林大妈的家人就应该把这一部分垫付的钱退还了,金额约为11万元。

  庭审直击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社保中心的代理律师再次重申了上述观点。对于社保中心的说法,林大妈的两个儿子认为,“既然母亲是城镇职工,也参加了医保,那就有权利享受医保!”社保是非个人自愿交纳,而是政府强制交纳的,作为中国公民特有的社会保障(非免费义务保障),因此“只要是中国公民在出了任何需要医疗费用时,应当享受医保”。

  支撑他们观点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不论是医疗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是保险的一种范畴,与商业保险是平行的。如果购买商业保险,无论是几份,都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享受医保与肇事者赔偿之间,并不冲突。

  两兄弟当庭认为,如果作为投保人的母亲还活着,这笔费用的支付可能是“另外一种计算方法”,如今人已去世,就该自然终止,不该转嫁到儿女身上。而他们向肇事者追偿的,不完全是医疗费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但医保中心的代理律师却不认可这个说法,是追讨当事人家人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主张的费用,只要家属方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这笔垫付的费用,医保中心就有权利追偿,尽管林大妈已经去世,但其家人按照损失填补原则,无权获得双重赔偿。否则就是“不当得利”。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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