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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被判死刑的“强盗”为何改判无罪?
  江苏省档案馆馆藏“强盗案”刑事上诉状

  84年前的一个晚上,上海东西沟交界处(土名三不管),发生了一起水上强盗案,造成多人伤亡。不久后,嫌犯孙小金、刘山子、王生兴等被“缉拿归案”,一审判处孙、王死刑,刘无期徒刑。案情似乎水落石出,没想到在反复再审和上诉的过程中,案子却被发现另有隐情,终审裁判三人均无罪。这桩历时三年的案子究竟因何峰回路转?三名被告是遭人陷害的吗?

  本版撰文 江苏省档案馆 李军 蔡红 向日葵 盖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润 现代快报记者 王凡

  案件

  强盗案发生后,“凶手”被缉拿归案

  民国九年10月,秋日的上海天气渐渐有些转凉。10月14日(旧历九月初三)晚上,江苏水警厅侦探沈大山雇佣沈氏的崇明沙船,由探伙徐郎、汪三、王桂和水警刘魁、钟发、孔林、丁山等前往东西沟交界地方(土名三不管)巡缉。

  晚上9时许,一伙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登船行劫,船上的人来不及反应,伤亡惨重:徐郎被戳伤毙命,刘魁被戳落水而亡,钟发、汪三及船户沈氏均被戳伤,孔林、丁山、王桂等情急跳水,只有王桂遇救,孔、丁都溺水而亡。

  趁着黑夜,强盗们各自逃去。王桂惊魂未定,上岸后报知侦探沈大山,再由沈上报水警厅……不多日,水警厅先后将孙小金、刘山子、王生兴等嫌犯缉获,解送上海地方检察厅起诉。上海地方审判厅依《惩治盗匪法》,判处孙小金、王生兴死刑,刘山子无期徒刑。

  除了刘山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外,关于孙小金、王生兴部分,呈经江苏高等审判厅转报江苏督军省长,令发上海地方审判厅再审,结果仍然依照《惩治盗匪法》判处死刑。再由江苏高等审判厅转报后,再次命令原审法院再审。这一次,上海地方审判厅改判孙小金有期徒刑十四年,王生兴无罪。上海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及孙小金均不服,提起上诉到江苏高等审判厅。

  隐情

  刘山子提起上诉,称命案发生时正卧病

  对刘山子来说,忽然被抓简直是“冤枉”。在上诉状中,他诉说了冤屈。

  刘山子,30岁,在水厂做佣工,以撑木筏为业。旧历九月二十八日,刘山子突然被侦探沈大山的伙计扭住,指称三不管地方出了命盗案,他也是嫌犯之一。后来,刘山子被送入水警厅,严刑酷审。刘山子供明,从旧历七月二十一日起就患病在家,直到旧历九月初七病才好。所以命盗案发生时,他正卧病在床根本不知情,是冤枉的。

  更离奇的是,刘山子是由孙小金供出的,但是孙小金却在反复审理中都称不认识刘山子。这是怎么一回事?

  孙小金难忍私刑,供出了刘山子

  答案要从孙小金的上诉理由书中找。

  孙小金,38岁,以撑木筏为业。孙小金被抓是旧历九月十八日,那天他与同事胡春、杨五等多人运送木排到戈登路交卸,撑到义袋角地方时,遇上了马五一干人。这马五贿赂了侦探沈大山,充当眼线,带着沈大山等来拘捕孙小金。

  马五喊孙小金上岸,胡、杨怀疑是为会款(撑木排业成立的商会)的事,上前劝阻,结果惹怒了对方,把胡、杨二人连同孙小金一起拘到水警队收押,屡用私刑吊打,共有五次之多。孙小金自称,“因私刑难忍,只得听从马五、沈大山之言,教供糊认,免受痛苦”。据孙小金说,在水警队的供词,是沈大山事先写好的供,并叫他招的。后来,王生兴、老九等人也先后被拘捕到水警队管押。

  其间,老九因为被吊打身亡,水警厅还谎报他是畏罪自杀。随后又将孙小金等解送水警厅,又转移到上海地检厅起诉。而马五由地检厅保释出去后,就再没有露过面。

  那么东沟盗案发生时,孙小金在哪里呢?据他说,他正在杨二处撑木排,有五六人可以作证。

  马五借着东沟盗案诬陷孙小金

  马五为什么要指认孙小金?孙小金在上诉理由书中提到马五时,称其为“仇人”。两人之间到底有什么“仇”?

  孙小金说,二人结仇是因为会款的事。马五因为屡次索要会款未遂,将孙的妻子徐氏手指打断。徐氏报告了洋泾警所,马五花钱请人设法一面劝解原告不追,一面疏通警所不究。最后,不仅会款分文没有讨到,反而多花了银钱打点。于是,马五怀恨在心,借着东沟盗案诬陷孙小金。另外,马五的弟弟与孙小金因为赌钱也打过架,所以也结了仇。

  孙小金还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在本案判决后,他的妻子徐氏自民国十二年旧历三月二十一日起,四处寻找马五,到三月三十日终将马五寻获。徐氏与马五到上海医院街口的同泰茶馆吃茶,徐氏向马五说:“我家被害冤枉!”马五答称:“你说你家冤枉,这案内刘山子、王生兴比你家更冤枉呢!其实不是刘山子、王生兴做的,即是刘成(马五妻弟)、王标二人所为(二人另案收押上海检厅)。刻下事已如此,我今到庭凭良心说就是了。”徐氏听信了马五的话,陪伴马五到厅。庭审中,马五却托人代呈状纸,说是自行投案,避重就轻,以避逃匿之嫌。

  判决

  被害人供词漏洞百出

  江苏高等审判厅接到刘山子、孙小金的上诉后,又一次审理了此案。

  沈大山的供述对案件审理起了推动作用。据他供述,他听一个叫朱发的人说,水警厅的事必须问马五,所以他找马五做眼线,后由马五说出孙小金,又由孙小金说出老九、刘山子,最后由老九说出王生兴等人。

  另一方面,孙小金的供词“大有文章”。孙小金在水警队供称,东沟案连他在内十人,除了老九、刘山子外,其余人都不认识;后在水警厅又供称老九邀他帮忙摇船到东沟,有六七个人都不认识,其中有个叫刘山子的也不认识,船上连他一共九人;此后在检厅,又称是八个人。再经追讯船是向何方摇,何人持刀上船,孙小金才说冤枉,当日在为杨二撑木排。由此可见,“所供共犯与其认识之人数等有歧异”。

  而被害人的供词也漏洞百出。据王桂等人供称,强盗上船时,马上将灯火打灭,黑暗之中无从辨析人脸,虽然船户沈大山在检厅指认孙小金、王生兴二人,无非是以金牙齿(指孙)大块头(指王)为特征,言词含糊,称“好像在内”,“稍可认得”,后又改口称没有看见王生兴。此外,汪三在检厅初指王生兴是一个大块头,有点认得,经原审讯问王生兴、孙小金二人是否在场,又答夜里的事没有看清楚……

  而被害人和嫌疑人对劫盗的供述也不一样。被害人汪三供称,强盗一条船来时,抢去四根快枪,一根手枪。老九则说,东沟案连他在内十人,用两只划子船运到东沟,抢得洋枪一支。

  刘山子、孙小金改判无罪

  综上,“被害人之指认亦多属游移,仍不足认为孙小金、刘山子、王生兴等犯罪之确证”。加之,原审并没有直接查有其他证据,仅就诸多存疑的供词认定孙小金、刘山子为共同强盗犯,适用《惩治盗匪法》第三条第一款,分别治罪,“采证显不合法”。

  最终,江苏高等审判厅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四百条第一项将原判关于刘山子、孙小金罪刑之部分撤销,更为判决刘山子、孙小金犯罪嫌疑均不能证明,应依同条例第三百三十八条谕知无罪。

  (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专家点评

  民国三年十一月,为了尽快稳定社会秩序,打击日益猖獗的强盗匪徒行为,颁行了《惩治盗匪法》。这部法律加重了对强盗和匪徒犯罪行为的惩罚,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结伙三人以上抢劫、或在海洋上抢劫、或在抢劫中打死人或者打伤两人以上等等行为都属于强盗行为,应该判处死刑。就本案中发生的事情来看,上海地方审判厅判处劫掠水警巡逻船、打死打伤水警的强盗死刑也属于依法裁判,并无不妥。但是,判决呈报到江苏高等审判厅(当时江苏高等审判厅管辖上海地区的法院)之后,竟然连续两次被要求再审,并且最终由江苏高等审判厅终审改判犯罪嫌疑人无罪,其中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在民国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实践。

  在传统社会中,对犯罪嫌疑人一直都是做有罪推定的。通过刑讯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为依据定罪量刑是一个通行的做法,中外概莫能外。所谓“口供是证据之王”就是这个意思。正因为如此,刑讯逼供往往成为获取口供最便捷和最经济,同时也是最常用的手法。酷刑致死、酷刑致残时而有之,屈打成招更是屡见不鲜。近代以后,在人权思想的影响下,西方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逐步形成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清末民初,中国的刑事诉讼理念也受西方影响发生改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求排除通过刑讯逼供以及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要求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这些理念在民国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条例》中已经有明确的体现。

  在本案中,一审被判死刑、再审改判有期徒刑14年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上诉书中均供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最终屈打成招。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没有纠缠于刑讯逼供是否属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应当因非法获取而应予排除等问题,而是利用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人就案件事实的供述之间的矛盾,揭示出案件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混乱,进而认定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得到充分的证明,属于“疑罪从无”的范畴,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在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得以体现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民国时期高级法院法官先进的法律理念、丰富的司法智慧和高超的裁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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