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爱美的吴女士脸上出现了几个黄褐斑,于是她去了南通通州区金沙镇水芙蓉美容会所进行祛斑治疗,结果,面部惨遭毁容。
2012年10月,吴女士与通州区金沙镇水芙蓉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美容院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斑,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十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
接受治疗后,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凹陷。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赔偿问题,吴女士一纸诉状将美容会所告上了南通通州法院。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面部大片不规则疤痕是被告所涂药物不当造成,损害事实成立,美容会所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金某赔偿原告吴女士损失173954.94元。
现代快报记者 陈莹
通讯员 顾建兵 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