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丽(化名)参加“泰国游”乘坐快艇时,被摔成腰椎骨折。回国后,洪丽将南京某旅行社起诉到玄武区法院,索赔7.5万元。近日,玄武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无法证明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对洪丽的受伤需负责。
实习生 陈楠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意外:坐在船头看风景,摔成十级伤残
今年30岁的洪丽,是南京某企业员工。去年7月,她和闺蜜报名参加了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日游。
行程的第四天,泰国地接旅行社安排游客们前往珊瑚岛游玩。从没坐过快艇的洪丽十分兴奋,上船后就挑视野最好的前排坐下。
那天风浪很大,快艇在海面行驶过程中不断颠簸。突然,一个大浪过来,洪丽被猛力抛起又重重摔下,腰背部砸在甲板上,当时就痛得不能动弹。靠岸后,导游将她送到当地医院救治,费用由旅行社垫付。
回国后,洪丽多次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进行交涉。经鉴定她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得在家休养半年,她还因此丢了工作。为了获得赔偿,洪丽将旅行社起诉到玄武法院。
庭审: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义务成焦点
在庭审中,洪丽表示,乘坐快艇之前,导游并没有对游客做安全提示,她也没看到有安全带等防护设施。
旅行社方面则认为,导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称,其实后排有足够的座位,而且都有安全带,导游当时曾口头提醒坐在快艇前排有危险,但是洪丽不听劝,执意要坐在那里,导游也不好强制阻拦。
为了证明自己没错,旅行社一方还提交了一份“事情经过”说明,大意是在领队和船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后,洪丽不听劝阻导致受伤……结尾处还有洪丽的签字。
洪丽则表示,这份“事情经过”描述的并非实情,当时她向导游提出要回国,导游不肯安排,如果一定要回,必须在这份受伤经过书上签字。为了早日回去,洪丽不得已签了字。可签字后,旅行社并没有及时为她办理回国手续。其他游客结束行程跟团回国后,她一个人在泰国躺了一周,才被送上回国的飞机。
判决:无法证明旅行社尽到义务,要赔偿
作为关键证据的“事情经过”书,最终并没有被法院认可。
法院的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旅行社除了提供这份“事情经过’外,拿不出其他有力的证据出来。在没有佐证的前提下,这份证据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二是,这份证据从内容上,仅仅只能说明洪丽不听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劝阻,但证明不了旅行社尽到了责任;再者,这份“事情经过”也仅仅说明,旅行社一方履行了安全告知和提示义务,但无法说明旅行社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有效防止乘坐船头的游客发生危险。
综上,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游客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所以应当对洪丽的受伤负责,酌情判处其赔偿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