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孙女士前往银行存钱,该银行向她推销了一款保险,于是她就将孙子作为被保险人。“他今年20岁了,这个保险5年以后可以取出来,正好给他结婚用!”原本,孙女士是计划为孙子存一笔婚嫁金的。可是去年孙女士在续保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要更改签名。
“我记得当时销售人员没有给我签什么风险条款,也没有被保险人签名!”孙女士多方了解才知道,保单生效必须由投保人亲自签字确认、抄写风险提示。而且,在这份保单中,还存在一个风险:根据商业保险条款,大部分的人身保险,不允许隔代投保,即被保险人只能是投保人的子女、父母。否则,一旦出险,保单没有任何法律效应。
就孙女士的案例,保险专家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除了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对投保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讲解风险提示语句之外,还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而保险营销员代抄风险提示语,以及代替投保人签名,都属于隐瞒风险提示的违规行为。
目前,孙女士应首先前往保险公司更改签名,并了解清楚所投保的产品是否限制“隔代投保”,如果有这一项限制,还须在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现代快报记者 谭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