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约定3天后交车,可过了半个月,刘女士还没拿到车,想解除合同,4S店又不退定金。一怒之下,刘女士将4S店告上了法庭。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4S店退还刘女士10000元定金,并赔偿5000元。在3·15前夕,秦淮法院公布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给市民提个醒。
市民:4S店未如期交车
2011年6月底,市民刘女士在南京一家4S店订购了一款价格近30万元的香槟色轿车,并当场交了10000元的定金。7月2日,刘女士与店内销售人员签订合同,约定预计交车时间为7月5日。确定日期以卖方书面通知为准。
但直到7月7日,4S店才告诉她,新车到了,可是不符合交车条件。对此,刘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要求4S店退还定金,但被拒绝。此后,由于4S店一直没有新车交付,严重延后交车时间,刘女士要求取消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7月18日,刘女士的丈夫接到4S店发来的短信,通知其所买车辆已经到港,车到店内后就可以来提车了。面对4S店的再三失信,刘女士坚持要求取消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协商无果,她只好将4S店以及其总公司告上了法庭。
4S店:我们没有违约
法庭上,刘女士称当初签订购车合同时,4S店明确表示有现车,否则不会在7月2日签订合同时,就将预计交车时间定为7月5日。
4S店方面表示,合同约定7月5日是预计交车时间,并非交车时间,交车时间应该是7月5日后的一段时间,以店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
此外,工作人员在7月18日曾通知刘女士车辆已到港,可以履行交车合同。因此4S店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刘女士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4S店应赔偿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方面经审理认为,尽管合同约定的7月5日只是预计交车时间,但4S店7月7日提供的车辆并不符合交付条件。
此外,7月18日,4S店短信通知有车辆到港,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天确有车辆到港。法院一审支持了刘女士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之后4S店上诉,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4S店返还刘女士10000元定金,并赔偿5000元。
通讯员 秦研 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