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王师傅将一套门面房以及某品牌的代理权一并“打包”转租给了大学生小李,约定先交两万元,余下的11万元一个月内交清。可是到了一个月的期限,小李不想租房子了,还要王师傅退款。两人僵持不下,闹上了法庭。
通讯员 栖研 实习生 陈楠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王师傅在南京仙林大学城附近的繁华商业街上有一家店铺,他代理的是某品牌的鞋包,生意还不错。去年因为另有打算,他准备将这个店转手。很快,就有一位姓李的大学生联系上了他。小李称自己刚毕业,想自己创业开个店,考察了一番,觉得王师傅的铺子不错。
两人谈得不错,随即签了《转租协议》,约定王师傅将承租的店铺,连同店铺内的商品一并转让给小李。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交接,小李先付了两万元,并出具欠条,答应11万余款在一个月内还清。可一个月之后,小李变卦了,非但不交余款,还称房子不租了。
小李为何反悔了呢?原来他称自己到出租方和代理商处碰了钉子。这个钉子就是“不得转租”的规定。2012年,王师傅和物业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方不得将房屋向第三方转让经营,如要转租,需经物业方书面同意,备案后生效。正因为王师傅和物业方“有言在先”,小李这才没有得到物业方的认可,而类似的问题又在小李和代理商接洽时发生了。小李勉强支撑了一个月后,就将商铺钥匙交给了物业,表示不再租赁商铺了,余款也不准备付了。王师傅得知后,很着急,几次追讨未果后,把小李告上了法院,除了悉数支付余款外,还索赔3万元违约金。
在法庭上,小李称,签订协议时,对方隐瞒了“不得转租”的规定,由于受到物业方和代理商的抵制,自己的经营难以为继,无奈请求法院撤销转租协议,此前支付的两万元要求退还。
但王师傅表示,自己没有刻意隐瞒“不得转租”这一事实,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是小李自己没有仔细阅读,不能因此就将责任推到他的头上。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转租协议后,王师傅已经将其与物业公司和代理商的合同复印件交给了小李,他已经按约履行了其义务,小李在上面签了字,就说明他已经知道并认可其中的内容。另外,不得转租条款又是王师傅与出租方和代理商的约定,法院在开庭前就此事向这两方发函,询问是不是不认可王师傅转租的行为,但直到法庭辩论终结,也没有收到其中任何一家的回函。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转租协议合法有效。小李应当按照转租协议的约定给付尚欠王师傅的转让费11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