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知去向,担保人设法拿到借条原件后,迅速将其名字撕下吃掉。前不久,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保证关系,判决担保人沈某偿还原告陆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4月24日,陈某向陆先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用期一个月,月利率2%。沈某作为借款人陈某的亲戚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署名。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还本付息,且离家出走失去联系。
2013年6月26日,沈某以帮助陆先生追款为名,将其约到自己的办公室进行商谈。沈某要求抄写一下他预先写好给陈某的信件。就在陆先生低头认真抄写时,沈某趁其不备,将自己在借条中书写有“担保人:沈某”的部分抠去迅速塞进嘴里,并咽了下去。
陆先生见状立即从沈某手里抢回了缺损的原件,而后报警。在处警民警要求下,陆先生出具了家中原先复印好的借条复印件,沈某也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
2013年11月22日,陆先生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了如皋市法院。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完整的借条复印件、缺损的借条原件,结合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等,双方存在保证关系。沈某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作为担保人签名,因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陆先生有权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字担保时,应当明知自己担保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遂判决被告沈某偿还陆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碍于面子,给朋友、亲戚做担保人,以为就是签个名字。殊不知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宗卫明提醒,担保人在担保前要对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以往履约信誉等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担保涉及的金额要符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忌碍于情面草率签字或超出自身承受能力。 陈莹 顾建兵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