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饭店开业,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不料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重伤变为植物人。事后,秋某家属以同桌吃饭的陈某等五人未尽劝阻义务,致使秋某发生交通事故酿成惨剧为由向法庭起诉索赔。日前,宜兴法院对这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令陈某等五人对秋某所受损害各自承担3%的赔偿责任。何雪锋 郑清 薛晟
家人起诉
一起吃饭的人要担一半责
2011年1月的一天傍晚,徐舍镇某饭店开张,秋某等人受邀前来吃饭祝贺。席间,众人饮酒祝贺,秋某喝了两瓶啤酒。
席后,众人饮茶解酒,唠了会儿嗑,走时又相互问了一下有没有喝醉,当时秋某自觉以自己的酒量两瓶啤酒不在话下,何况也喝了好一会儿茶,众人见秋某还算清醒便不再多说,随其驾车离去。不料在行驶至半路时,秋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经医院抢救保住性命,但成为植物人,花了巨额医疗费。
事后公安部门鉴定,秋某的摩托车没有明显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痕迹,认定该事故系秋某饮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倒地。经检测,秋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36毫克/毫升,属醉酒状态。
秋某家属认为,秋某醉驾的行为虽与其自身有关,但一同吃饭喝酒的人不加劝阻同样负有责任。为此,秋某家属将同桌吃饭的陈某、胡某、蒋某、华某、许某等5人一齐告上法庭,按原被告各承担50%的损失计算,要求他们赔偿前期损失共计6.4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同桌5人不作为,各担责3%
日前,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带来的危险,因此他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产生单方事故,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秋某与陈某等人在同桌吃饭,部分被告还与秋某共同饮酒,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继续饮酒的义务。其后,被告们明知秋某酒后还要驾驶摩托车离开,此种行为可能对秋某的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危险,但被告们仍允许秋某如此酒驾,没实施有效的劝阻行为,这样的放任行为存在过错。而后秋某发生单方事故,且该事故不能排除与过量饮酒之间的关联性,因此秋某及其家属有权要求被告方予以适当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等5名被告各自承担3%的赔偿责任,即每人赔偿原告38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