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中国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4年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申请救助,必须先核对“家底”
开宝马领低保将难以再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国务院颁布。这个办法,将有助于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专家认为,《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中最亮眼的是救助监督管理,今后,要申请社会救助,都必须先查“家底”,这包括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信息。

  据新华社

  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救助制度

  走向规范统一

  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必须作出制度性安排。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认为,《办法》体现了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特点,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从长期改革试验状态向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迈进了一大步,是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说,“把已有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首次形成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让困难群众

  “求助有门”

  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实处,困难群众能不能及时获得救助,这些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办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考虑。”贾俊玲指出,《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能够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她举例说,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明确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在临时救助方面,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等。

  郑功成表示,《办法》从理论上免除了群众生存危机风险,除低保对象,也考虑其他低收入群体,编牢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网底”。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错助”、“骗助”行为,饱受群众诟病。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受助人有报告义务,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民政部门有核查职责,可以根据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相关单位有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查询、核对予以配合。

  厦门大学副教授朱至刚指出,《办法》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失,如过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为申请标准,这次将申请者的财产状况纳入其中,“开宝马领低保”、“住多套房领低保”等现象将难以再现。

  《办法》还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等行为,明确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堵住“漏、错、骗”

  坚守底线公正

  凝聚社会力量

  提升救助质量

  随着《办法》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

  《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于海认为,《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确定救助是全社会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担,把大门向社会敞开,这是根本性的转变。

  “《办法》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发挥其提供多样专业化帮扶服务的优势,弥补政府物质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说。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