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图一斤便宜两毛钱的蝇头小利,如东一熟食摊女摊主购入100斤散装工业盐用于加工自家摊上的猪舌头。2月14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也是自去年5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南通市判决的首例涉盐加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如皋人孙某在如东丰利镇经营熟食摊,主打产品是自家腌制的猪舌头。为了降低成本,2011年10月份孙某从他人处购入100斤工业盐,每斤比盐业公司的食用盐便宜两毛钱。孙某自知这不是什么好盐,且2012年如东县盐务管理局工作人员曾告知过孙某不得购进工业盐加工熟食,但怀有侥幸心理的孙某还是使用了这批工业盐加工熟食。
2013年6月5日,如东县盐务局在丰利镇环堤村孙某家加工现场查获了39.5公斤散装精制盐和两袋腌制猪口条。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查站鉴定,腌制猪舌头上提取疑似盐产品的碘项目为不合格。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不得购进非碘盐加工熟食,仍购买非碘盐加工熟食销售,严重违反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她有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汤天维 顾峰 陈莹